各建筑施工企業、建設系統相關行業協會:
為加強建筑施工企業職工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工作,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產培訓教育的實效,增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傷亡事故發生,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暫行規定》(建教〔1997〕83號)、《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建質〔2004〕59號)以及《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實施細則》(閩建建〔2006〕3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現就全市進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業職工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工作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的安全生產培訓教育
(一)培訓教育對象
參加對象為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包括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具備規定的工作經歷或相應職稱,對本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理、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經理等。其中法定代表人,如果沒有參與生產經營決策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可根據省建設廳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延期、變更等行政許可的要求,決定是否參加培訓教育。
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是指取得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負責人等。
建筑施工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企業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培訓教育學時
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在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三年)內,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參加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繼續教育培訓不少于16個課時。
(三)培訓教育方式
1、為發揮專業協會在培訓教育中的作用,更好地服務企業。今后裝修企業“三類人員”的培訓教育工作,由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建管局)建設培訓中心負總責并部分委托廈門市建筑裝飾協會負責實施培訓。除裝修專業外其他類型的“三類人員”的培訓教育工作,由市建管局建設培訓中心負總責并部分委托廈門市建筑行業協會負責實施培訓,今后再根據實際情況開辟其他專業培訓教育。
2、建設培訓中心及受市建管局委托負責實施培訓教育工作的相關協會,應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規定,確定培訓大綱和教材,并將培訓計劃、培訓大綱及教材、師資力量、考試大綱等情況報市建管局考試培訓辦公室及局業務主管處室審核,并接受指導和監督。
3、建設培訓中心及受市建管局委托負責實施培訓教育工作的相關協會,應進一步研究完善培訓教育方式,根據“三類人員”的職位、年齡、文化水平、工作經驗、工學矛盾等實際情況對培訓教育的授課和考核方式進行改革,以適應不同類型的“三類人員”的實際情況和需求。同時,應進一步提高培訓服務意識和工作質量。
(四)培訓教育收費
建設培訓中心及受市建管局委托負責實施培訓教育工作的相關協會,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規章,接受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收費價格如需批準的應經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嚴格按照批準的標準執行,不得收取補考等其他任何額外的費用。
二、企業自行負責組織的安全生產培訓教育
(一)培訓教育對象
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暫行規定》(建教[1997]83號)第五、六條規定的培訓教育對象。
(二)培訓教育學時
1、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暫行規定》(建教[1997]83號,詳見附件)第五、六條規定的學時。
2、年度內企業職工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的安全培訓學時可按照有關規定抵扣相應的學時。
(三)培訓教育方式
1、具備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經市建管局審核確認后,由企業對職工自行組織安全培訓教育工作。
2、不具備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企業可委托市建管局建設培訓中心或具備條件的建設系統相關協會實施安全培訓教育工作。
3、建筑施工企業或受委托的單位應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培訓計劃、培訓大綱及培訓內容。
4、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實行安全培訓教育登記制度,建立職工的安全培訓教育檔案,其培訓教育情況應記入個人工作檔案。
5、市建管局對企業負責組織的培訓教育工作將加強監督和檢查,并在“三類人員”延期初審以及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辦和延期初審工作中加大對企業負責組織培訓教育工作的審查力度。
(四)培訓教育經費
建筑施工企業職工的安全培訓教育經費,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