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南國都市報記者從三亞市相關部門了解到,為加強臨時建設管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臨建時,應按建筑面積50元/平方米標準繳交自行拆除保證金。臨時建筑期限屆滿后,使用人自行拆除、恢復原狀的,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將保證金連同利息退還給使用人。
已被三亞市政府審議通過的《三亞市臨時建設管理辦法》規定,臨時建筑高度不得超過10米,單體面積不得超出1500平方米,不得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結構形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領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3個月內,未進行建設或使用土地的,其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臨時建設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在使用期滿30日前,向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申請辦理延期使用手續,經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批準可以延期1次,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未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將由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其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摘自 《南國都市報》 2013.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