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不完全統計,蕪湖市現有電梯7300多臺,其中住宅電梯5700臺。長期以來,蕪湖電梯管理只要檢驗符合安全標準都允許繼續使用。部分電梯超期運行,“帶病”運行,每當出了事故,政府部門只能充當“消防隊員”,窮于應付。《通知》規定,小區物管受業主委員會或產權單位委托,作為住宅電梯使用單位,將負責做好小區電梯日常安全監管工作,承擔電梯安全第一責任。新建住宅小區的建設單位在電梯驗收合格后應及時將設備相關資料移交物管服務企業。物管發生變更,原單位應及時將物管服務期間形成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使用和定期檢驗等技術資料以及電梯產品隨附資料和運行記錄完整地移交新的物管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為明確電梯安全主體責任,物管要在每臺電梯轎廂內明示使用管理單位及安全管理責任人、維保單位及日常維保責任和安全提示,告知義務。
《通知》要求,一個小區至少配一名電梯安全員,電梯數量較多的小區,每30臺電梯至少配備一名專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電梯安全管理人員須經專門培訓考試,取得《特種設備作業證》后方可上崗。電梯維保單位要對其維保電梯的安全有效性負責,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保證接到電梯故障通知后及時予以排除,到達現場實施救援時間不超過30分鐘。每臺電梯都要制訂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維保發現事故隱患,要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和質監部門。
由于電梯事故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存在“賠償難、處理難”,因此,《通知》鼓勵并要求物管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使用單位、產權單位等相關單位要增強風險防范意識,積極引入社會保險機制,對小區電梯安全責任進行投保,強化第三方監督,建立賠付保障渠道。
《通知》還呼吁業主文明乘梯,行為自律,自覺愛護共有財產,共同維護電梯安全。《通知》對企業違法違規的處罰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從今年起,將把電梯安全管理納入對物管服務企業的考核內容,對安全管理不到位導致事故和故障造成較大影響,或撤出小區不移交電梯資料的物管服務企業,將按《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市質監部門也同時按《特種設備監察條例》等有關規定追加處罰。電梯維保單位發生違法違規行為,除依法受到處罰外,還將被列入蕪湖市電梯日常維護保養企業安全生產“黑名單”。
來源:中國建設報 2013-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