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規定,城市供水經營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的供水水壓標準保持不間斷供水,禁止擅自停止供水。除緊急搶修外,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確需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的,應在24小時前通知用戶。對于未按規定及時搶修供水設施或在搶修時未采取安全、衛生措施的,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將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供水經營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供水經營單位的供水設施在運行中發生故障時,供水經營單位應在接報后立即組織搶修,并在24小時內搶修完畢。連續24小時以上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情況采取必要的應急供水措施。
《草案》規定,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自備水源工程取水。城市供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禁止開挖渠溝、挖沙取土等各項作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拆除、遷移、連接或者終止運行城市公共供水設施。
摘自 《中國建設報》 201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