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日前頒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此次頒布的《條例》是在2004年《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
此次修訂,增加了應急管理的內容?!稐l例》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供熱保障體系,建立城市供熱保障金,保證困難群眾冬季采暖;市城市熱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建立城市供熱保障體系和制訂城市供熱保障金的具體方案;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訂供熱應急事故搶修與應急處理預案,建立相應的組織指揮系統和資金、物資設備保障體系;供熱企業應當制訂供熱應急預案,建立與保障供熱安全相適應的應急搶修隊伍,配備應急搶修設備、物資、車輛以及通信設備,在采暖期內實行24小時應急備勤。
此外,《條例》明確,禁止新建各類燃煤供熱設施。同時《條例》就供暖周期和供熱溫度作了調整,即該市供熱期為當年10月10日至次年4月10日,供熱企業不得擅自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如出現異常低溫情況,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提前供熱和延期停熱,供熱企業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執行。在供熱期內,居民室內溫度應當不低于20攝氏度。非居民用熱戶的室內溫度應當按照其功能需要,由供熱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摘自 《中國建設報》 2013.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