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地區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日前,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批準,正式頒布實施《烏魯木齊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依法加強對城鄉規劃的管理工作。
《條例》明確“規劃審批一支筆”。《條例》規定,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統一負責該市城鄉規劃的制訂和實施。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該市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烏魯木齊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的規劃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規劃管理工作。
為有效改善城市環境以及保障今后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需要,《條例》規定,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定建設用地界線時,應按城鄉規劃將相鄰的道路用地、廣場用地和公共綠地同時劃入征遷范圍。
為提高土地資源的使用效率,避免建設單位取得規劃手續后長期不開發導致浪費土地資源,《條例》明確規定了建設項目辦理各種規劃手續后的有效期限,超過有效期未申請延期或未被批準延期的,相關規劃手續自行失效。
為進一步加強對臨時建設的規劃管理,《條例》明確規定,臨時建設應當依照規劃許可建設和使用,不得買賣、交換、出租、轉讓、贈予或者擅自改變使用性質。臨時建設應當在許可的使用期滿后自行拆除。
為從源頭上治理違法建設,《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應按照規劃許可載明的用途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確需變更的,應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對未按規劃許可載明的使用性質向有關部門申請核發營業執照或經營許可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同時還規定,擅自改變建筑物、構筑物規劃使用性質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恢復原使用性質,并自改變使用性質之日起,對改變使用性質部分建筑面積處以每日每平方米50元罰款;逾期不恢復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為加強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造型和色彩的規范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擅自變更規劃的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造型或色彩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處理。
為充分發揮市、區(縣)、鄉鎮、街道、社區五級聯動機制的作用,有效防止違法建設行為的發生,《條例》中明確,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查、審批、修改、實施的監督檢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范圍內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城鄉規劃進行監督檢查;縣(區)人民政府是所轄區內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行為的責任主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以社區和村組為單位,開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行為。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要依法協助做好查處違法建設行為的相關工作。
摘自 《中國建設報》2013.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