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海陸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單位存在利用虛構申報材料的手段取得港口與航道工程監理甲級資質的情況,我部于2013年6月20日向你單位發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撤銷建設行政許可告知書》(建市行撤告字[2013]13號),并于6月28日送達你單位。對于你單位提交的書面陳述和申辯理由,經研究,不予采納。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九條以及《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我部決定撤銷你單位港口與航道工程監理甲級資質(證書編號為E144028389)的行政許可,且你單位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
請你單位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工程監理資質證書》正本及全部副本到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理有關手續。
如對本決定不服,你單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