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社區養老服務配套用房建設,全面提高社會養老服務水平,提升老年人生活質量,浙江省臺州市近日出臺相關政策,要求新建住宅項目將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列入城市社區配套用房。
根據相關政策,開發(建設)單位要按照每百戶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標準落實配建居家養老服務用房,不足百戶的按照最少20平方米建筑面積落實。
新建住宅項目要將居家養老服務用房與住宅項目建設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檢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在建設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時,開發(建設)單位要充分考慮方便老年人活動、服務半徑等因素,宜在交通便達、臨近相關公共服務設施或公共綠地附近布置,且必須具備通風、日照采光條件和滿足正常使用功能。
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宜在建筑一層進行配建。沒有電梯的建筑,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所在樓層不得高于三層。政策明確規定了設施設備用房、門衛用房等不得作為居家養老服務用房。
房地產測繪機構在建筑面積預測、實測時,要對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單獨列項,并在測繪成果報告中注明其位置(幢、單元、層次等)和面積。不得將居家養老服務用房計入公攤用的公共建筑面積。新建住宅項目配建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由開發(建設)單位建成并驗收合格后,無償移交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改變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的用途。居家養老服務用房不得買賣、抵押。
除了新建住宅,該市相關部門也鼓勵老小區通過資源整合、購買、置換、租賃、回購等方式予以配置相應面積并符合建設使用標準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鼓勵城鄉社區利用布局調整后的學校、辦公服務設施等公共資源改造或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摘自 《中國建設報》 2013.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