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近日審查批準了《銀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條例對處置建筑垃圾、杜絕建筑垃圾成為新的污染源作出明確規定。
條例確立了建筑垃圾處置許可制度,單位或個人在處置建筑垃圾時,需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證》,未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證》處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建筑垃圾排放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建筑垃圾進行分類,不得將生活垃圾以及危險廢物與建筑垃圾混合處置。
條例對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設工地作了如下規定:工地周邊設置符合相關技術規范的圍擋設施;工地出口實行硬地化,設置洗車槽、車輛沖洗設備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施工期間采取措施避免揚塵,拆除建筑物應當采取噴淋除塵措施并設置立體式遮擋塵土防護設施;設置建筑垃圾專用堆放場地,并及時清運建筑垃圾。
條例還對居民住宅裝飾裝修房屋所產生的建筑垃圾作出了相應規定,有物業服務的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代為統一收集、運輸至城市管理部門指定的消納場所。無物業服務的居民小區,由街道辦事處代為統一收集、運輸。代為收集、運輸的費用由產生建筑垃圾的居民承擔。
摘自 《法制日報》 2013.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