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市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規范全市建設工程實體檢測過程中的工作程序和明確質量責任,根據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開展預拌砼和現場砼結構工程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閩建建[2011]47號)等文件精神,針對我市建設工程結構實體現場檢測構件標識不規范的情況,為確保檢測數據真實性、科學性、公正性,現將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結構實體現場檢測質量行為管理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建設工程結構實體檢測前,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制定檢測方案,明確檢測的方法、結構部位、數量及抽檢方法,檢測部位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重要部位及平面布置等情況隨機均勻分布,確保檢測部位具有代表性和針對性。
二、在工程結構實體現場檢測24小時之前,檢測機構應將檢測合同和檢測方案報工程所在地質量監督機構備案,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對檢測機構結構實體現場檢測的質量行為進行抽查。
三、監理單位應對檢測機構結構實體現場檢測人員是否持證和儀器設備是否檢定進行檢查,對檢測全過程實行旁站見證,并在檢測原始記錄上簽字確認。
四、檢測機構應嚴格按照檢測方案和規范要求實施現場檢測工作,檢測儀器設備應經檢定/校準合格,現場檢測人員應持證上崗且不得不于2人。檢測機構應在已檢構件明顯位置進行標識,標識(簽)應標明檢測單位(蓋章)、檢測內容、檢測人員、檢測日期和構件軸線等信息。
五、檢測部位標識在隱蔽工程施工前不得消除,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對結構實體檢測結果進行抽查。對于不按要求進行標識的將視為弄虛作假,發現檢測機構的檢測數據弄虛作假或不按要求進行標識的,將依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泉州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
201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