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小城鎮建設、規范省本級小城鎮建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海南省近日出臺的新版《省本級小城鎮建設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明確指出,小城鎮建設資金專款須專用,不得用于經營性項目投資等。《辦法》指出,省級專項資金補助額度按照年度預算規模及特色小城鎮建設項目的整體投資和效果等因素考慮安排,具體補助比例不超過市、縣政府安排每個小城鎮建設資金的50%。
據了解,省級專項資金主要支持小城鎮道路、公共照明、給排水、街道立面更新改造,污水處理、重要景觀節點及標志物的建設和改造等市政公用設施,公共綠地及環境綠化等園林綠化設施,公共廁所、垃圾清運等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省委、省政府決定的有關小城鎮建設專項任務等。
《辦法》明確規定,小城鎮建設資金不得用于經營性項目投資,不得用于有關管理單位人員經費支出、日常辦公經費支出、設備購置支出及辦公用房、職工生活用房等樓堂館所建設費用支出。每年2月底前,各市縣財政和規劃建設主管部門須聯合行文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和省財政廳申報,且每年申報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的小城鎮數量不超過兩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對小城鎮建設方案進行評審。省財政廳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審核并下達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納入省級專項資金支持的小城鎮建設項目,應嚴格按照批準的實施方案組織實施,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由當地市、縣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調整申請,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和省財政廳批準后執行。
摘自 《中國建設報》 2013.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