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支持建筑業發展壯大十條措施的通知
閩政〔2013〕44 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各大企業, 各高等院校:
為推進我省建筑業改革與發展,優化產業結構,增強綜合實力和競爭力,現就支持我省建筑業發展壯大提出如下措施:
一、培育發展龍頭骨干企業。鼓勵發展集設計、咨詢、施工管理于一體的綜合性企業集團,利用資本市場做強做大,拓展上下游建筑產業鏈,著力打造“海西建筑航母”企業,提升福建建筑業品牌競爭力。積極推動銀企合作,各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建筑業企業通過貸款、投標保函等表內外業務給予支持,引導金融機構對重點骨干企業傾斜配置信貸資源,支持通過發行各類債券、票據以及其他新型融資方式直接籌集資金。創新擔保方式,支持以建筑材料、工程設備、在建工程和應收賬款等作為抵質押物為銀行融資貸款提供擔保。
對具備上市條件的建筑業企業,優先列入省級重點上市后備;對上市募集資金符合產業政策的計劃投資項目,在規劃、用地指標上優先安排,對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給予支持。確定50家左右重點骨干施工企業作為省重點扶持對象,率先推行全省建設工程年度投標保證金制度,優先向社會推介;資質升級實行“綠色通道”,可直接向省主管部門申報。
二、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引導產業做優做強、做專做精、提高產業集中度。支持大型骨干企業從施工總承包向工程總承包發展,中、小企業向特色專業企業轉型,鼓勵企業整合資源,晉升資質等級,拓寬業務范圍,延伸產業鏈。支持大型骨干企業創新企業經營管理方式,探索建設與投資一體化的運行模式,從建造建筑產品向經營建筑產品轉變,走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互動、生產經營與資本經營一體化的新路。扎實推進建筑勞務實體化,支持推行大型建筑機械、外腳手架、模板等設備材料租賃、安裝、維護一體化,規范發展預拌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企業。鼓勵工程咨詢服務企業延伸服務產業鏈,對工程項目的建設全過程、工程全壽命周期提供管理服務。
通過項目帶動本省企業發展,對本省“高、大、精、尖”項目、標志性建筑、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公路、水利、港航、電力、設備安裝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任務,建設單位應保證本省企業有參與投標的機會,優先考慮由本省優秀企業單獨或通過聯合體承擔,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本省建材產品;扶持本省企業優先承接政府采用BT、BOT、EPC等投資方式的建設項目。各地不得設置各類條件排斥本省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承接業務。
三、加快推進建筑工業化進程。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筑行動方案》(國辦發〔2013〕1號),引導施工企業加快推進建筑業工業化進程。運用先進適用技術,以構件預制化生產、裝配式施工為生產方式,整合設計、生產、施工等整個產業鏈,實現建筑產品節能、環保、全生命周期價值最大化的可持續發展。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快推進適合工業化生產的預制裝配式混凝土、鋼結構等建筑體系應用,大力發展建設工程的預制和裝配技術,抓緊制訂預制裝配式結構件、部品、部件的標準,率先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政府投資項目中開展建筑工業化示范試點。住房城鄉建設、財政、國土等部門要研究制訂預制外墻不計入建筑面積、保障性住房增加成本計入項目建設成本、容積率獎勵等相關優惠政策措施,建立綠色建筑(含工業化建筑)“以獎代補”經濟激勵機制,推動建筑工業化實施。
四、發展壯大總部經濟。提升建筑業總部經濟發展水平,發揮總部經濟綜合效益,加快形成建筑產業集群。各設區市及“建筑之鄉”縣(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應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上安排適量用地,作為建筑業企業總部辦公基地、科研培訓基地以及建筑工業化基地等項目的建設用地,在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使用權時,可設定施工產值、稅收作為前置條件。對特級、一級施工企業根據實際需要,申請在注冊所在地工業園區建設基地的,各級政府可參照工業企業供地的優惠政策給予安排。對建筑業企業自籌資金建設的員工公寓,可納入當地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計劃,按照公共租賃住房標準進行建設,實施統一監管,享受相應優惠政策。
支持中央企業和省外優秀施工、勘察、設計企業到我省落戶,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享受省政府已出臺的總部經濟扶持政策。壯大“建筑之鄉”產業集群,完善“建筑之鄉”評選辦法,實行動態考核機制。賦予“建筑之鄉”縣(市)在產業發展政策方面享受設區市同等權限的待遇。定期表彰優秀“建筑之鄉”、優秀建筑業企業和企業家。
五、支持企業“走出去”發展。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主動靠前服務,加強與省外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溝通協調,為我省企業創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在扶優扶強、評先評優等方面,應向外向型企業傾斜。支持有拓展境外市場意向的企業申報對外經濟合作相關經營權,鼓勵龍頭企業帶動設計、咨詢、施工、監理等關聯企業共同拓展境外市場。外經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應為企業拓展境外市場提供融資、擔保、退稅、人員和貨物通關等高效便捷服務,對承包境外工程建設項目的,給予前期咨詢考察、投(議)標設計、境外承包工程展、運營管理等方面的資金扶持,指導幫助企業用足用好國家扶持政策。
六、著力打造精品工程。加快推進建筑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工作的法制化、規范化、標準化進程,建立健全項目負責人、施工企業、監理企業各司其職的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各類工程建設應嚴格按照工程建設規范標準,執行各項收費標準,合理確定工程造價,保障工程質量安全;執行優質優價政策,適時調整優質優價標準,鼓勵建設優質工程。大中型公共建筑、標志性建筑和政府投融資建設工程應積極創建優質工程,支持新建社會事業類省重點工程項目創建省優質工程獎“閩江杯”、省優秀勘察設計獎,爭創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全國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支持設計大師領銜設計,提升我省城市建筑設計水平。發改、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服務保障,確保建設資金和創優費用落實到位。
七、推進建筑科技創新應用。建筑業企業應加大科技創新投入,開展施工技術、工藝的研究應用,提升創新能力。推進企業與高校協同創新,支持建立協同創新中心,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支持建立院士工作站。省級科技經費加大對建筑科技項目的扶持,支持建筑業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重點加強建筑工業化技術開發應用,引導企業參與國家和省級各類科技示范工程。企業可從工程結算收入中提取1~2%,作為成本納入企業技術進步發展專項資金。鼓勵施工企業加快設備更新,對引進大型專用先進設備的,可享受進口貼息資金等優惠政策。支持建筑業企業申請信息化管理專項補助資金,加快推進企業信息化工作。特級、一級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在“十二五”期間實現企業和項目信息化管理,二級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積極開展信息化工作。
八、加強高素質人才隊伍建設。加快培育和造就適應建筑業發展需要的企業家隊伍、專業人才隊伍和高技能人才隊伍,營造人才成長的良好政策環境。對建筑業企業引進或培育的高層次人才,可按規定享受我省已出臺的人才補貼、購房安家補助等政策。鼓勵企業引進高層次和急需緊缺人才,各級政府應對其住房、子女就學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勵有實力的勘察設計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支持在大型骨干施工企業中組建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對獲得國家工程質量獎(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獎、詹天佑獎)、2項以上省優質工程獎“閩江杯”項目經理,以及國家級施工工法第一主編人,可破格申報高級工程師。不具備規定學歷條件但已取得國家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建筑師、建造師和注冊城市規劃師、巖土工程師、電氣工程師、公用設備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者,可按符合學歷條件申報評審高級工程師;不具備規定學歷條件但已取得二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者,可按符合學歷條件申報評審工程師。打造寬松的外部環境,社會化評審職稱和補充渠道評審職稱具有同等效力。
從事施工作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符合《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積極推進城鎮化發展的十二條措施的通知》(閩委辦發〔2012〕8號)規定的,納入城鎮住房保障范圍。推進建筑行業教育培訓改革,充分運用我省支持高等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發展的政策措施,辦好建筑職業學校和高校土建類專業。加強面向服務建筑行業的公共實訓基地建設,支持有實力的施工企業建設建筑勞務基地,對符合條件的,授予其作為福建省建設行業生產操作人員職業技能培訓考核基地。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牽頭,會同省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根據建筑行業特點,研究出臺貫徹落實《福建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除中央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施工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九、實施積極財稅扶持政策。施工企業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意見》(閩政〔2012〕9 號)規定的民營工業企業稅收獎勵政策。對施工企業兼并重組,在辦理房產、車輛等過戶手續涉及的相關費用,以及工商登記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地方級收入部分予以減免。施工企業兼并重組涉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其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費減半收取。稅務部門應服務指導企業應對“營改增”改革,完善政策措施鼓勵外向型施工企業回鄉繳納所得稅、避免重復征稅和不合理稅費征收,簡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辦理手續,為施工企業拓展市場提供優質服務。對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能夠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施工企業,其應代扣的個人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對境內施工企業在境外提供建筑業勞務的,暫免征收營業稅。
十、建立完善統一開放、規范誠信的建筑市場。構建統一開放的建筑市場,嚴禁對省內施工企業跨地區承接業務實行準入備案。開展建筑市場信用綜合評價,建立全省統一的信用評價平臺,強化建筑市場和施工現場“兩場”聯動,形成守信獎勵、失信懲戒機制,探索信用評價結果在招標投標、資質管理、市場監管、扶優扶強方面的應用。創新完善招投標制度,推進電子化招標投標,簡化民營投資項目招投標程序,從制度設計上增強企業創優積極性。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健全農民工工資防欠清欠等長效機制,切實解決建筑施工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規范勞務分包行為,推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提高企業內部工資管理水平。
規范各類保證金制度,各級、各部門不得針對施工企業擅自設立除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保修)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預付款保證金之外的其他保證金。倡導采用銀行保函作為保證金形式,減輕企業資金壓力。規范約束業主行為,建設單位要求施工企業出具合同履約擔保的,應對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履約保證金要及時全額返還施工企業,質量保證(保修)金滯留時間最長不超過24個月。加強工程款結算管理,建立約束機制,逐步推行預算價、中標價、結算價按規定公開制度,堅決遏制竣工后不及時結算的行為。加快國有投資項目結算和審計速度,確保工程款及時結算。推進工程造價改革,逐步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的工程造價機制,建立定額人工費調整機制,完善建筑工程造價信息發布系統,提高信息發布質量,滿足市場需要。推進監管工作信息化,強化施工許可、施工合同網上備案管理。各級政府應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隊伍建設,保障工作經費,確保監管隊伍穩定,提升工程建設質量安全水平。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