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了解到,《海南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日前已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將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明確規定:村民在鄉、村莊規劃區內自建住宅時,需先申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方可動工。
《條例》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莊規劃預留宅基地建設村民住宅的,村民應當持戶籍證明、宅基地使用證明、村民委員會簽署的書面意見等有效文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據鄉、村莊規劃審查,符合規劃要求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并報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同時,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村民住宅建設的,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再由相關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只有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村民自建低層住宅開工前和竣工后,都要向相關部門申請現場核驗以及核實手續,未經核驗不得開工。
摘自 《海南日報》 2014.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