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活動中擬派出的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設區市建設局(建委),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與建設局:
根據《關于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備案工作的意見》(閩建建[2013]43號),現將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活動中擬派出的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招標文件中有關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的配備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的配備及人數要求,應當符合閩建建[2013]43號文的規定,不得擅自降低標準。
建設單位單獨發包的專業承包工程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配備,工程所在地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閩建建[2013]43號文的規定,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
2.項目負責人應當由注冊建造師(包括臨時注冊建造師)擔任,其中臨時注冊建造師的資格要求應符合有關規定。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專業及等級應當與工程項目實際相適應。
3.大型項目的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由與工程項目施工相適應的工程類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擔任,中、小型項目的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由與工程項目施工相適應的工程類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擔任。
二、招標文件不再將“投標人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在遞交投標文件時無承擔其他在建工程施工項目”作為資格要求,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8版)《項目經理無在建工程和現場管理人員到位承諾書》修改為《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到位承諾書》(詳見附件)。
《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到位承諾書》中有關投標人擬派出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中標后不能按照承諾到位的處理辦法,應當在招標文件(包括招標文件所附的合同)中予以具體明確。
三、2014年2月1日以后(含2月1日)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的工程項目按本通知規定執行,2月1日以前(不含2月1日)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的工程項目按原規定執行。
四、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招標文件的備案審查,發現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及時責令招標人及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改正。對拒不改正,或同一單位編制招標文件因上述事項兩次以上(含兩次)被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的,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