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備案工作的意見
各設區市建設局(建委)、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與建設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部管理人員備案制度,加強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水平,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項目部施工管理主要人員(以下簡稱“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實行備案制度。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時,應根據施工總承包單位的投標承諾或合同約定,登陸“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網”中“質量安全監督申報”欄,填報《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配備情況表》(附件2),并下載紙質備案表按要求蓋章后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備案。
二、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配備數量應符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配備標準》(附件1)。建設(代建)單位和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的招標文件,以及建設(代建)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工程項目承包合同中,對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配備的要求應滿足最低標準規定,不得擅自降低標準。
施工單位簽訂的工程項目承包合同中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配備及數量應當與該工程項目投標時承諾的一致。
三、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的配備應滿足工程施工需要,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應配備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試驗員、材料員等管理人員,實行定崗、定人、定責。相關管理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或崗位證書。其中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必須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二)項目負責人必須由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類注冊建造師擔任。一級注冊建造師可擔任大中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二級注冊建造師可擔任中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
(三)項目技術負責人必須由與工程項目施工相適應的工程類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其中大型項目必須是具備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擔任。施工員應按專業配備。
四、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中任職。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不得在同一項目的建設單位或相關中介機構中兼職。
對于分期開發建設或分多個施工標段且同一地點、同一施工單位承建的建設項目,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承擔項目的數量可視為一個項目,配備標準可按合并后的一個項目規模要求配備。
五、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存在下列情形的,經建設單位同意,施工單位可辦理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變更:
(一) 因患病等身體原因無法堅持施工現場管理工作的;
(二)退休、離職或執業資格證件失效的;
(三)非施工單位原因工程項目不能如期開工或停工時間達三個月以上的;
(四)因違法違規受到處罰不能繼續擔任施工現場管理工作的;
(五)其他具有正當變更理由的情形。
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變更的,施工單位應在變更后3個工作日內提交相關證明報原備案機關登記變更。變更后的人員持證水平不得低于變更前的人員持證水平。
六、存在下列情形的,經建設單位同意,施工單位可持相關證明向原備案機關申請辦理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核銷備案:
(一)單位工程項目已整體完工并經驗收合格的;
(二)非施工單位原因,工程項目不能如期開工或停工時間達三個月以上的;
(三)其他具有正當核銷理由的情形。
七、施工單位完成工程項目合同約定內容,非施工單位原因未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自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2個月后,保留一名備案人員,其余備案人員可向備案機關申請核銷,備案機關可委托工程項目質量監督機構進行核實,并在接到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根據核實情況辦理核銷備案手續。
八、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變更后一年內不得參加工程項目投標活動:
(一)因患病等身體原因無法堅持施工現場管理工作的;
(二)未按本意見規定擅自變更或退場的。
九、備案機關在受理備案過程發現相關單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規范標準的,應不予備案;除第七條所列情形外,在收到建設單位備案申請或施工單位變更、核銷申請后,應在1個工作日內在“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動態信息系統”完成備案、變更、核銷工作。
十、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和施工現場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在崗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不按規定配備、人員不在崗或擅自變更的,應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十一、建設單位單獨發包的專業承包工程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配備標準由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轄區實際情況參照本意見制定,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備案、變更、核銷按本意見實施。
十二、本意見自2014年2 月 1日起施行。原省廳閩建建〔2008〕42號文件同時予以廢止。
附件: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配備標準
2.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配備情況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