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建筑業
發展壯大的若干意見
泉政文〔2014〕98號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用好用足國務院賦予我省的“先行先試”政策,進一步促進我市建筑業以深化改革推動創新驅動發展,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支持建筑業發展壯大十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3〕44號)等相關文件精神,經2014年4月2日市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研究,提出進一步促進我市建筑業發展壯大的若干意見如下:
一、實施扶優助強發展戰略
1.優化建筑業結構體系和產業格局。鼓勵建筑企業通過兼并重組,實行資源整合,控制企業總量,提升資質等級,擴大企業規模、規范企業管理,提升競爭實力。在提升原有傳統專業實力的同時,培育一批企業向公路、鐵路、港口航道、電力、石油化工、通訊、隧道工程等科技含量高的專業發展,引導低資質施工企業向勞務企業轉型。構建以高等級企業為主,總包強、專業精、主業突出、多元經營的建筑業結構體系,形成以總承包為龍頭、專業承包為依托、勞務分包為基礎的比例協調、分工合作、優勢互補的產業格局。
2.促進骨干施工企業加快發展。確定50家我市重點扶持施工企業(以下簡稱重點扶持企業)。各縣(市、區)、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對重點扶持企業在總部大樓或基地建設方面要給予用地支持。對核準為邀請招標的政府投資項目(即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主導地位的工程項目,下同)以及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業主應當邀請重點扶持企業參與投標;引導金融機構對重點扶持企業傾斜配置信貸資源,支持通過發行各類債券票據以及其他新型融資方式直接籌集資金。對具備上市條件的建筑業企業,推薦列入省級重點上市后備和優先列入市級重點上市后備;對上市募集資金符合產業政策的計劃投資項目,在規劃、用地指標上優先安排,對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給予支持。
3.鼓勵企業晉升資質等級。由受益的市、縣(含區、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下同)級政府財政按以下標準予以獎勵:主項晉升特級資質的一次性獎勵500萬元;晉升總承包一級資質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晉升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晉升資質等級受到獎勵的企業五年內工商注冊地不予外遷,否則將收回全部獎勵金及相應期限利息。
二、加快建筑企業轉變提升
4.支持企業拓展經營業務。支持骨干施工企業從施工總承包向工程總承包發展,由單一的建筑施工向關聯度較高的上下游產業延伸,向高新技術產業、第三產業發展,積極拓展經營業務。要依托和發揮我市建材、石材、石雕、建筑陶瓷、水暖等產業在全國市場占經銷絕對優勢的有利條件,延伸產業鏈,以營銷網絡帶動建筑施工,形成銷售、施工、安裝服務一條龍,推動我市建筑業發展。
5.創新經營管理一體化模式。探索建立基礎設施建設與投資一體化、設計施工管理一體化、房地產投資與開發一體化的運行模式,逐步實現由建造建筑產品向經營建筑商品的轉變,走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互動、生產經營與資產經營一體化的新路子。
三、積極促進銀企緊密合作
6.為企業發展提供金融支持。充分利用我市金改區的優惠政策,加強各金融機構與行業協會的合作,對接建筑企業,增進銀企互信。對符合條件的建筑企業在貸款、投標保函、提供擔保等業務方面給予支持。支持建筑企業以建筑材料、機械設備、在建工程項目和應收帳款等作為抵質押物為銀行融資貸款提供擔保;對我市重點扶持企業,由銀行相應提高授信額度,適當降低開具保函條件,為企業生產經營提供財力支撐。鼓勵本市商業銀行以及分行以上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辦理工程擔保業務。
四、支持建筑企業總部建設
7.優先保障建筑企業總部及基地建設用地。各縣(市、區)、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應盡可能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上,安排適量用地建設建筑工業園區,支持建筑企業總部辦公、科研、培訓與工業化生產基地建設,發揮總部經濟效益,加快形成建筑產業集群。對建筑企業總部及基地建設用地,在出讓土地使用權“招、拍、掛”時,建筑企業應承諾在一定年限內達到的稅收指標;對在規定時限內沒有達到目標的企業,其已享受的優惠政策所產生的受益要退還給地方政府。對建筑業企業自籌資金建設的員工公寓,可納入當地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按照保障性住房標準進行建設,實行統一監管,享受相應優惠政策。市本級統籌安排適度規模建筑總部區,單幅申請面積控制在10畝以內,滿2年未動工建設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并沒收履約保證金。
8.鼓勵建筑企業發展總部經濟。對我市特級、一級建筑業企業申請建設總部大樓和企業基地的,可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泉政文〔2011〕303號)享有建設用地、財稅支持、金融支持和人才保障、招商引資等方面的優惠獎勵政策。鼓勵具有甲級資質的設計單位,以及我市稀缺的具有一級資質以上的公路工程、鐵路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訊工程、隧道工程等優秀施工企業的總部遷移到我市境內工商登記注冊,資質獎勵及總部建設用地等按本地企業待遇實行。
五、引導企業拓展外地市場
9.積極拓展省外建筑業市場。各級政府要主動靠前服務和搭建平臺拓展外埠市場,積極與外省市泉州商會和泉籍企業家溝通聯系,引導企業開拓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環渤海灣地區,以及中部崛起、西部大開發、東北老工業基地改造等戰略市場。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托我市、縣級政府駐外辦事機構,加強與省外政府及住建部門的溝通協調,推介我市優勢企業。在我市外向型企業比較集中地區,有條件的縣級住建部門可派出專業人員或團隊,為企業開拓省外市場提供服務,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和經營環境。對外向型企業在評先評優中給予適當傾斜。
10.支持龍頭企業開拓境外市場。支持有拓展境外市場意向的企業申報對外經濟合作相關經營權,鼓勵龍頭企業帶動設計、咨詢、施工、監理等關聯企業共同拓展境外市場。外經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應為企業拓展境外市場提供融資、擔保、退稅、人員和貨物通關等高效便捷服務,對承包境外工程建設項目的,給予前期咨詢考察、投(議)標設計、境外承包工程展、運營管理等方面的資金扶持,指導幫助企業用足用好國家扶持政策。
六、加大建設科技創新力度
11.加快推進建筑工業化進程。大力推廣適合工業化生產的預制裝配式混凝土構件、鋼結構新型建筑體系,努力實現構件設計標準化、預制生產工廠化、現場施工裝配化的施工生產方式的轉變。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政府性投資項目中開展建筑工業化和新技術應用示范試點,嚴格執行省有關部門制定的預制外墻不計入建筑面積、保障性住房增加成本計入項目建設成本、容積率獎勵等相關優惠政策措施和“以獎代補”的經濟激勵機制,推動建筑工業化。
12.引導企業加大科技創新投入。鼓勵建筑企業與高校和科研單位合作,充分發揮科技進步的先導作用,增強企業核心技術儲備,促進建筑企業進入高端市場,提高建筑業的科技水平。加強建筑工業化技術開發應用,引導建筑企業參與省部級各類科技示范工程的建設。企業可從工程結算收入中提取1~2%,作為成本納入企業技術進步發展專項資金。鼓勵施工企業加快設備更新,對引進大型專用先進設備的,享受進口貼息資金等優惠政策。建筑企業科技投入給予稅前扣除。鼓勵企業申報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表彰獎勵對科技示范工程和施工技術原始創新等有突出貢獻的工程項目部和技術帶頭人。支持建筑企業申請信息化管理專項補助資金,加快推進企業信息化建設,提高企業的管理現代化水平。企業信息化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相關的優惠政策。
13.支持骨干企業建立科技研發中心。按照中共泉州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鼓勵企業自主創新的若干意見》(泉委〔2011〕1號)文件規定,由企業所在的受益市、縣級財政予以獎勵:對認定為國家級研發中心的企業獎勵100萬元;對建立省級科技研發中心的企業獎勵50萬元;對獲得國家級科技進步獎項或主編過工程規范國家或行業標準的企業獎勵20萬元;對獲得工程項目發明專利的企業獎勵10萬元;對獲得普通專利和省級以上工法的企業獎勵5萬元。獲得泉州市科學技術獎項的,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泉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的通知》(泉政〔2008〕3號)的獎勵標準執行。對納入國家和省計劃的建筑企業技術研發中心和科研開發項目,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稅費優惠支持。建筑企業開發“四新技術”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按規定予以稅前扣除。建設項目因技術創新節約投資或提高效益的,由建設單位按節省投資或產生效益額的20%給予獎勵。
七、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
14.要加大人才教育培養力度。除中央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另有規定外,施工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要建立人才激勵機制,建筑企業對職工獲評中高級職稱及各類注冊工程師的,應給予相應的物質獎勵,并簽訂一定年限的聘用合同,提高工資待遇水平。
15.積極引進建筑類專業高級人才。對企業引進外地高級職稱、稀缺專業中級職稱的,相關部門要開通綠色通道予以認定,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其人事關系可放在市人才人事公共服務中心實行人事代理制,免收管理費。同時對其住房保障,醫療保障,養老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待遇。
16.做好建筑類專業職稱評定指導服務工作。職稱評定行政主管部門要為建筑企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定和任職資格認定提供指導和服務,對職稱評審要簡化程序。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支持建筑業發展壯大十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3〕44號)精神,做好建筑類專業職稱評定指導服務工作,制定和落實破格申報中高級職稱的扶持政策。取得二級注冊建造師、二級注冊建筑師、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者,可按符合學歷條件申報評審工程師。獲得一項及以上省優質工程獎的施工企業項目經理,可破格申報工程師。各部門要全面落實省政府關于社會化評審職稱和補充渠道評審職稱具有同等效力的規定,為解決我市高素質建筑人才不足打造寬松的外部環境。
17.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行業協會應加強行業自律、提升服務水平、推進行業發展,協助政府部門開展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建筑市場管理、技術管理人員培訓教育工作。行業協會可在我市建筑企業相對集中的外省、外地市舉辦技術人員和“八大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八、規范建筑勞務分包市場
18.培育發展勞務分包企業。建筑工地必須使用成建制的勞務隊伍,優先使用本地勞務企業。鼓勵中小企業向勞務企業轉型;支持個體勞務作業專業戶申辦勞務分包企業。對申請辦理勞務分包企業的,簡化審批手續,縮短審批時限。勞務分包企業統一使用勞務專用發票并按1%稅率繳納所得稅。對勞務企業的技術培訓和員工上崗證書培訓實行減半收費,著力提高務工人員的綜合素質。支持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建立勞務實體并申辦相應資質,實行生產、銷售、施工、養護一條龍服務,確保混凝土工程施工質量。支持推行大型建筑機械、外腳手架、模板等設備材料租賃、安裝、維護一體化,延伸服務產業鏈。支持有實力的施工企業建設建筑勞務基地,符合條件的,授于其生產操作人員職業技能培訓考核基地。
19.加強規范用工行為的監管。要加大監管力度,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從源頭上切實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對產生勞動工資糾紛,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要及時協調處理,化解矛盾,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對惡意拖欠的單位,要加大查處力度,并將其列入黑名單并予以媒體曝光。所有建筑工地必須推行農民工實名制、工資支付實名制,工資通過銀行直接發放給農民工,嚴禁由“包工頭”或“班組長”代發,工資發放情況要在工地張榜公布。
20.嚴格執行工資保證金制度。工程施工項目在開工前,施工企業必須預存工資保證金,具體數額為:三年內有惡意拖欠工資行為的本地企業、本省外來企業按工程合同額的5%;省外企業按合同額的10%。預存工資保證金的管理、使用、退還等按泉政辦〔2011〕173號文件執行。
九、加大稅收政策扶持力度
21.減輕企業稅費負擔。對符合條件的建筑企業,享受省、市政府關于民營工業企業相關表彰獎勵政策。鼓勵施工企業兼并重組,各有關部門應簡化辦事手續,在辦理房產、車輛等過戶手續涉及的相關費用,以及工商登記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地方級收入部分予以減免;涉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其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費減半收取。
22.鼓勵企業在我市繳納所得稅。鼓勵外出經營的企業回本市繳納企業所得稅,由受益財政對企業回本市繳納企業所得稅按地方級財政收入的70%予以獎勵企業。對在我市承接工程并在本地繳納所得稅的外來建筑企業,也按上繳的企業所得稅的地方級財政收入的70%予以獎勵。具體由建筑企業申報,財政部門憑稅務部門出具的《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和稅票復印件,經核實無誤后,將獎勵資金撥付給企業。
十、強化建筑市場監督管理
23.探討“市場決定價格”機制。探討“市場決定價格”機制,逐步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的工程造價調整機制,及時調整材料價格信息指導價與市場接軌。各級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應進一步加強造價管理職能,加強對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審查力度,強化業務檢查,對違反有關政策規定的務必責令整改到位。嚴厲打擊在工程承發包、工程招投標過程中高估冒算、隨意壓價、哄抬標價和低于成本價中標等違法違規行為。
24.建立健全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各級政府應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隊伍建設,充實監管力量。建立健全項目負責人、施工企業、監理企業各司其職的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各類工程建設應嚴格按照工程建設規范標準實施,執行各項收費標準,合理確定工程造價,保障工程質量安全。支持規劃、設計大師及名師領銜設計,提升城市規劃設計水平。鼓勵施工企業爭創國優、部優、省優、市優工程和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務必予以支持。
25.實行工程優質優價制度。創建優質工程增加費率按照《泉州市創建市優質工程管理暫行規定》規定的幅度即工程造價的2-5%執行。有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服務保障、確保建設資金和創優費用落實到位。
26.優先選擇本地建筑建材企業。政府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和重點建設項目,以及我市“高、大、精、尖”項目,標志性建筑工程項目,優先選擇本市優秀勘察、施工、招標代理、監理等企業單獨或通過聯合體承擔;本市企業優先承接政府采用BT、BOT、EPC等投資方式的建設項目;鼓勵泉籍房地產開發商在市外開發建設的項目或泉商在市外的基建項目與我市建筑企業聯營開發或由我市建筑企業承建;同等條件下,我市的工程項目建設優先選用本市生產的建材及裝修材料。各地不得設置各類條件排斥本市建筑、建材企業承接業務,特別是民營企業承接業務。
27.規范合同履約擔保行為。建設單位要求施工企業出具合同履約擔保的,應對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工程完工初驗合格后,履約保證金在一個月內返還施工企業。質量保證(保修)金滯留時間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十一、及時辦理工程驗收決算
28.嚴格按照規定時限撥付工程款項。建設業主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及時支付工程款。建設、施工單位及財政、審計部門要嚴格執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閩財建〔2007〕157號)文件的規定,確保按規定時限完成工程款結算工作,遏制變相拖欠工程款的行為。有關部門及建設業主未按相關規定時限辦理的,予以效能告誡。
29.及時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施工單位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后,建設業主必須按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及時辦理工程的竣工驗收。未經驗收,建設業主擅自使用的或試運行超過半年的,不得以存在質量爭議為由不辦理工程竣工結算。
十二、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
30.全面實施信用綜合評價。對在我市區域內開展建筑活動的所有建筑企業進行信用綜合評價,建立全市建筑業信息數據庫和企業信用檔案,形成全市信息互通共享平臺。綜合評價結果與招標投標、資質管理、市場監管、評先評優等方面掛鉤,并實行差異化管理,加大企業失信成本,努力營造統一開放、公平競爭、誠信受益、失信懲戒的建筑市場氛圍。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建筑市場和施工現場“兩場”聯動,嚴厲打擊轉包掛靠、違法分包行為,對本市誠信度較低的企業和外來施工企業增加檢查頻度,加大市場監管力度,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行為。各縣(市、區)、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不得設立本市建筑企業跨區備案。
201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