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管理辦法》解讀
一、《辦法》修訂的目的
為規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管理,2011年12月我廳制訂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管理暫行辦法》(閩建筑[2011]42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并于2012年3月15日正式開通施工合同網上合同備案管理系統。兩年多來,已備案施工合同近7000份,對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護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作用。隨著《福建省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暫行辦法》及其配套標準的發布,原暫行辦法規定的施工合同備案內容已經無法滿足施工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標準和合同履約行為評價的需求,有必要進行修訂。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此次修訂,緊緊圍繞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進行,將施工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標準和合同履約行為評價標準中涉及與合同備案有關的工作要求,統統納入新修訂的合同備案管理辦法中予以規范。同時,對原暫行辦法要求企業提供的部分備案材料進行了簡化,做到目的明確,并盡量減輕企業負擔。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一)進一步明確需要備案的合同范圍。由于無需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不納入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中項目實施行為評價的范疇,因此本辦法第三條明確了依法應當辦理施工許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其施工合同才需要備案。
(二)拓展了施工合同備案的內涵。根據《福建省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暫行辦法》及其配套的評價標準要求,施工合同簽訂后承發包雙方簽訂的補充合同或協議、施工過程中合同履約情況以及工程竣工后的結算信息都作為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的依據,因此本辦法對施工合同備案的內涵進行了拓展,除原暫行辦法規定的合同簽訂后合同文本需要首次備案之外,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簽訂的補充合同或協議、施工合同的履約情況以及工程竣工后的結算信息也要求備案,并對備案的程序和要求作了相應規定。
(三)圍繞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要求對備案內容進行適當增減。根據施工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標準規定,在本辦法第十五條中增加了對竣工結算信息進行備案的要求。同時,在首次備案時,不再要求提供投標報價(施工合同價)簽署頁復印件、中標通知書復印件以及工程量清單核對與中標價格調整情況復印件。
(四)對不按規定進行施工合同備案的處理辦法進行了補充和修訂。在第十七條中規定發包人不按規定進行施工合同備案的,不予辦理質量監督、施工許可等手續;對承包人不按規定進行施工合同備案或者備案時報送虛假備案信息的,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體系企業合同履約行為評價標準》有關規定處理,與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辦法規定相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