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泉州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做好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
泉人社〔2014〕162號 各縣(市、區)、泉州開發區和臺商投資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建局、地稅局:
為更好貫徹《社會保險法》、《建筑法》、《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和《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意見》(泉政文〔2012〕178號)等法律文件,現就做好我市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參保范圍、對象
承擔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設、裝飾、安裝、交通運輸、水利防洪、環保化工、能源電力、通信監控、園林、市政等所有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企業,應當依照《社會保險法》、《建筑法》、《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依法為所有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并繳納工傷保險費。從業人員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參保計繳標準和浮動費率的確定
(一)費用來源
建設單位將工傷保險費在工程總預算造價中單獨列項,并在簽定合同后10個工作日內作為專用款項一次性撥付給建設施工企業,由建設施工企業負責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地稅部門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得作為讓利因素參與競標,在招投標及合同簽定過程中應單獨列支。
(二)計繳標準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按用人單位參保的,采取實名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保的,以每個工程項目的工期為周期,單獨核算,采取按建設項目總造價(工程項目合同價及追加合同價款)的一定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工程總造價在1億以下的費率為1.5‰,總造價在1至3億(含3億)的費率為1‰,總造價在3億以上的費率為0.6‰;拆除工程按拆除面積每平方米1元計繳。追加工程造價的,相應補繳差額部分。
(三)浮動費率機制
建設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工傷保險實行浮動費率,浮動辦法按《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意見》(泉政文〔2012〕178號)有關規定執行。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建設施工企業工傷保險基金運行情況,提出工傷保險費率調整意見,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商市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合理確定適時調整費率。
同一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承接新的工程項目再次辦理從業人員工傷保險參保的,實行浮動費率。對安全生產業績突出,沒有發生工傷事故的,其費率可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下浮兩檔,第一檔下浮到基準費率的80%,第二檔下浮到基準費率的50%。費率下浮后發生工傷事故的,從下一個工程項目開始逐檔上浮。
三、參保辦法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在工程開工前,應當按規定攜帶《施工合同》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一份,加蓋公章)和《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工傷保險參保登記表》一式3份等材料,到建設工程項目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從業人員工傷保險參保登記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施工企業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后的2個工作日內向地稅部門傳送工傷保險費應征數據。施工企業在完成登記2個工作日后持《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工傷保險參保登記表》到地稅部門辦理繳費手續,并取得完稅證明(稅單)。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在辦理安全措施備案時,必須提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和地稅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稅單),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不能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和地稅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稅單),各地安全監督機構不予辦理安全措施備案,有關部門不予批復《開工報告》。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保的,其從業人員以不記名的方式參加工傷保險。工程項目實際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應及時向社保經辦機構報告并辦理終止參保手續。
四、參保期限
建設工程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參保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拆除項目工傷保險期限自參保之日起至拆除驗收合格之日止。
提前竣工的,工傷保險責任在工程竣工時自然中止;延期竣工的,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應在規定的工程竣工時間到期前1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延期申請,經批準后延長工傷保險期限。未及時申報延期的,工傷保險責任到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自然中止。
在建的建設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經施工許可發證機關認可的,中止施工之日至恢復施工的期間可作為參保期限。但中止期間,不屬于建設工程維護管理工作需要而發生的傷亡事故,由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五、工傷認定及待遇享受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在參保項目工地上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享受工傷保險有關待遇,所需費用按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施工企業辦理工傷保險時應告知定點醫療機構名單。在未參保項目工地上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費用全部由建設工程施工企業負責支付。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在遭受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傷害后,應當在統籌地區內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并在3日內(特殊情況可延長為7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待生命穩定后再轉往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治療。在此產生的醫療費用由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先行墊付,待受傷人員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后,由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持相關材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申領手續。
在工程項目合同規定竣工日期至實際竣工驗收合格日期之間發生工傷,申請工傷認定及領取工傷待遇時,應提交建設項目主管部門開具的尚未竣工證明。
在計發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工傷保險待遇時,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本人工資。
六、部門職責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監督管理。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業務經辦,并組織人員到施工企業對從業人員進行政策法律法規、安全生產預防宣傳培訓,督促、指導施工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障機制。
地稅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工傷保險費征繳管理。
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必須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參加工傷保險,在從業人員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時應當及時組織救治、為從業人員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按規定申領工傷保險待遇。
七、公示、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工傷保險實行公示制度。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應將參保情況按照全省統一的格式內容,在工地顯著位置予以公示(詳見附件),明確告知從業人員發生工傷后的維權、投訴、舉報渠道。
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受監建設項目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情況的監督檢查,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依法查處未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及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等違規行為。
八、爭議處理
從業人員與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因工傷待遇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九、信息共享
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聯系、密切配合,建立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工傷保險信息共享平臺,定期通報建設工程項目報批、參保、基金使用和工傷事故等情況。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5日起執行。原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國家、省出臺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附件:1、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工傷保險參保登記表(樣式)
2、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工傷保險參保證明(樣式)
3、《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工傷保險公示》標牌說明
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泉州市地方稅務局
二0一四年九月一十六日
附件1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工傷保險
參 保 登 記 表
注:本表一式三份,企業、社保經辦機構、地稅部門各一份,參保時應附送以下材料:
1、工程招標中標通知書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正本原件及復印件;
2、工程保險參保繳費后,如有發生工傷可聯系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受理日期為:每月1-27日,以上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
附件2
編號: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存根)
項目名稱: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名稱:
已于 年 月 日為該企業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并已按照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 萬元(大寫)¥ (小寫)。特此證明。
社保經辦人(簽章): 社保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編號: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參保證明(樣式)
項目名稱: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名稱:
已于 年 月 日為該企業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并已按照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 萬元(大寫)¥ (小寫)。特此證明。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名稱(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工傷保險公示》標牌說明
標牌尺寸要求
1、 標牌尺寸為:900 X 1200mm
2、 標題:45 X 63 mm 大黑體
3、 正文:30 X 30mm 楷體
4、 監制單位: 30 X 3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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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地稅局,省社會勞動保險局、市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勞鑒辦,
市政府林伯前常務副市長、李建輝副市長、陳燦輝副市長,林琪偉、劉林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楊永裕副主任。
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2014年9月1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