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程承發包與建筑業企業新資質管理規定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設區市建設局(建委)、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與建設局:
為保證建筑業企業資質新標準實施后工程施工招投標的順利進行,現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22號)、《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以下簡稱《標準》)和《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提出以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建筑業企業在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提出延續申請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企業應到資質許可機關辦理資質延續手續。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續手續的,不得承接工程或參與工程施工投標。
二、對于原《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01〕82號,以下簡稱原標準)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預制構件、電梯安裝、金屬門窗、預應力、無損檢測、體育場地設施工程等七個專業承包資質,除前期“三通一平”中的土石方工程和單獨立項的專業工程外,建設單位應當隨總承包工程一并發包。直接發包的土石方應發包給具有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其他前述被取消的專業承包資質專業工程應發包或分包給具備以下條件的企業:
1.具有一定技術實力和管理能力;
2.取得公司法人《營業執照》,且《營業執照》登記的營業范圍包含相應的承包內容。
原福建省建設廳《關于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的若干規定(試行)》(閩建筑〔2004〕80號)第二條停止執行。
三、招標項目不得再將投標企業注冊資本金應超過擬招標項目預算價(控制價)之20%作為資格審查文件評審標準。
四、招標工程設置投標人資格條件涉及《標準》承包工程范圍中“單項合同額”或“工程投資額”的,以招標工程的預算造價(最高控制價)為準;涉及“項目投資額”的,以招標工程項目的總投資或批準的項目總概算為準。
五、施工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企業因不再符合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被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企業在整改期間不得以責令限期改正有關的資質參與投標,否則按廢標處理。
六、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廳以前發布的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