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設立臺資建設工程企業和臺灣建筑專業人士執業有關事項的通知
文號:閩建筑[2015]11號
各設區市建設局(建委),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與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擴大建筑服務領域對臺灣地區的開放,根據《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國發〔2015〕20號),現就在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設立的臺資建設工程企業和臺灣建筑專業人士執業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臺資建設工程企業,是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臺灣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設立的臺商投資建筑工程設計企業、臺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臺灣建筑專業人士,是指取得大陸或臺灣地區有權機構頒發的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等專業證書并從事建筑活動的臺灣地區專業人士。
二、臺灣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投資設立的建筑業企業申報資質應按大陸有關規定辦理,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后,可依規定在大陸參加工程投標。臺灣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投資設立的獨資建筑業企業承攬合營建設項目時,不受建設項目的合營方投資比例限制。在自貿區試驗區內,允許符合條件的臺資獨資建筑業企業承接福建省內建筑工程項目,不受項目雙方投資比例限制。
三、臺灣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建筑業企業可以聘用具有相應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的臺灣專業技術人員作為企業經理;可以聘用滿足相應技術職稱要求的臺灣建筑專業人員作為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其持有臺灣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大陸累計居住時間不少于3個月的限制。
四、允許取得大陸一級注冊建筑師或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的臺灣專業人士作為合伙人,按相應資質標準要求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建筑工程設計事務所并提供相應服務。
五、允許臺灣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聘用臺灣注冊建筑師、注冊工程師,并將其作為本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資質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在資質審查時不考核其專業技術職稱條件,只考核其學歷、從事工程設計實踐年限、在臺灣的注冊資格、工程設計業績及信譽,其在大陸的業績也可作為評定依據。在臺灣完成的業績規模標準應符合大陸建設項目規模劃分標準。
六、臺灣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出任主要技術人員且持有臺灣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大陸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于6個月的限制。
七、允許通過考試取得大陸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注冊電氣工程師資格的臺灣專業人士在自貿試驗區內執業,不受在臺灣注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大陸有關規定作為福建省內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注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八、臺資建設工程企業和臺灣建筑專業人士開展業務應遵守大陸的法律法規和我省、自貿試驗區的有關規定,執行大陸、我省和自貿試驗區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規定,并接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的監督管理。
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等監督機構應按照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要求,對臺資建設工程企業和臺灣建筑專業人士實施監督管理。
十、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臺灣建筑專業人士注冊執業參照大陸建筑專業人士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