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建質安監總[2015]44號
各設區市質量、安全監督站,平潭綜合實驗區質量安全監督站:
根據《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閩建[2014]17號)和《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體系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標準(2014年修訂版)》(閩建[2014]30號)要求,省質安總站決定對工程
質量安全監管記分評價率(已評價項目數/在建項目總數)較低的廈門、泉州地區進行層級指導。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本次層級指導工作分2個組進行。
第1組:廈門地區(主要指導湖里區、翔安區)
組長:陳依金
第2組:泉州地區(主要指導惠安縣、鯉城區)
組長:高泳波
指導時間:4月27日至30日
二、指導方式及內容
1、在被指導的縣(市、區)監督站所監督房建工程中各隨機抽取3個在建項目(單位工程),依據《實施動態監管記分指南》附表1~附表5相關內容,由省總站層級指導組對其中1個項目進行監管記分評價現場指導,另外2個項目由當地監督站安排人員通過查閱資料和現場抽查等方式進行監管記分評價,省總站層級指導組進行指導。
2、省總站層級指導組層級指導發現的實物和行為問題,根據《動態監管辦法》通過“工程項目監管系統”向項目監督機構發出督促記分告知單和督促責令改正通知單。
三、工作要求
1、通知被檢工程項目施工、監理單位相關人員到位。
2、各設區市站應做好配合工作,安排監督人員協助省質安總站層級指導組進行原材料、混凝土構件尺寸(板厚)和混凝土構件強度回彈抽測等。
3、各地監督機構應按照省總站層級指導組的督促記分告知單和督促責令改正通知單以及監管記分發現的實物和行為問題,在“工程項目監管系統”中發出責令改正(局部停工、全面停工)通知書和記分告知單,督促相關責任單位整改,并按規定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記分。
4、各設區市(尤其是廈門市、泉州市)要抓緊對第一季度未評價的項目進行第二季度監管記分評價,確保在第二季度對所有項目評價一次及以上。省廳將在第三季度首月對第二季度評價率較低的設區市予以通報批評。
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