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文件
閩職改字[1993]18號
福建省關于企事業單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經常化工作
的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
為進一步深化職稱改革,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企事業單位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現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及國家人事部關于《企事業單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若干問題暫行規定》(人職發[1990]4號)和國務院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當前職稱改革工作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職辦[1993]1號),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企事業單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經常化工作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 改革職稱評定,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是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全省企事業單位在經常性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中應堅持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基本原則和正確的政策導向,按照中發[1986]3號、國發[1986]27號文件和各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例》,以及國務院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國家人事部和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省人事局關于專業技術職務經常化評聘工作的有關規定,開展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必須緊緊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各級職改部門要按照分類指導、簡政放權、轉變職能、簡化手續、提高效率的原則,著眼于專業技術人員素質水平的提高和積極性的調動,搞好宏觀調控,促進隊伍建設,落實企業單位用人自主權,增強企業活力,促進事業單位改革和發展。要強化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競爭機制,強調業績、成果、貢獻,破除論資排輩和專業技術職務終身制,鼓勵優秀人才脫穎而出,促進人才流動。
第二條 我省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繼續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體制。全省專業技術職務經常化評聘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由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部署,日常工作由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省人事局)負責。
各地(市)及省直各部門所屬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經常化評聘工作,由各地(市)及省直各部門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部署,日常工作由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的部署組織實施。
第三條 省各專業技術職務系列(專業)主管部門(附后)
職稱改革領導小組,主要負責按照國務院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國家人事部和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省人事局有關專業技術職務經常化評聘工作的部署和規定,制定本系列(專業)開展經常化評聘的工作意見和計劃;提出本系列(專業)專業技術崗位設置的原則和不同層次、不同類別單位各級職務合理結構比例的指導性意見及專業技術人員任職工作考核辦法;受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委托,組建本系列(專業)高級職務評審委員會,組織開展本系列(專業)高級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
第四條 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工作,本省有關職稱改革的政策規定必須由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省人事局制定并組織實施。今后,凡未經國務院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國家人事部(國務院職改辦)轉發或與有關部門聯合下發,以及未經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省人事局(省職改辦)轉發或與有關部門聯合下發的業務主管部門(或系列主管部門)制發的有關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政策規定,各地、各部門、各單位一律不予執行。
第五條 做好專業技術崗位設置工作,是職稱改革的主要內容之一,是實施專業技術職務經常化評聘工作的重要基礎工作。企事業單位要按照因事設崗、擇優聘任的原則,依據工作的性質,難易程度,責任輕重和所需資格條件,運用職位分類的原理,合理設置(調整)專業技術崗位(具體設崗位原則和意見,另行制訂),明確相應的崗位職責。
第六條 國有企業專業技術職務經常化評聘工作要與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和人事、勞動、工資制度改革緊密結合,配套進行。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的有關規定,實行人事、勞動、工資制度改革的企業可根據生產經營、科研設計、技術改造和技術開發的需要,自主設置專業技術職務。企業在科學合理地設置專業技術崗位的基礎上,可以實行評聘分開。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評定或人事(職改)部門發給相應的任職資格證書,其職務和待遇由企業自主決定。
企業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標準,評定聘任在本企業內部有效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時,可不受原任職資格高低的限制。企業內部評聘的職務僅在本企業內部有效,政府人事(職改)部門不發給任職資格證書。
企業主管部門應按照上述原則對企業職稱改革工作進行指導,放權給企業,幫助企業逐步建立起自主管理、自我調控、自我約束的運行機制。
第七條 經省、地、縣職稱改革工作部門批準繼續開展評聘工作的事業單位,可在上級核定的職務機構比例或崗位數額內,根據工作需要和崗位設置自主開展經常性的評聘工作。
第八條 對自收自支和財政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實行結構比例控制。單位可在上級職稱改革工作部門核定的高、中、初級職務結構比例內,根據工作需要自主設置(調整)專業技術崗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
第九條 根據國家人事部《關于職稱改革評聘分開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人職發[1991]7號文件)精神,凡符合下列條件的事業單位,可提出申請,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省、地(市)職稱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在本單位副教授、副研究員、副主任醫師、高級工程師、高級農藝師職務檔次實行評聘分開,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條件開展任職資格評審工作:
1、 職稱改革工作成效明顯;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制度比較健全;建立和堅持了任職考核制度;具備自我約束,自我控制的能力。
2、 已經進行了定編定員工作,專業技術崗位設置合理,職責明確,并已向專業技術人員公布。 獲得任職資格的人員由政府人事(職改)部門發給任職資格證書,在學術交流活動中可以使用,但不享受國家規定的相應職務的工資和待遇。
第十條 對經費完全自立,實行企業化管理及進行科技體制改革,事業費已減撥到位,經費基本自立的事業單位,在科學合理地設置專業技術崗位,健全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考核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可實行評聘分開。各級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不受崗位數額的限制,主要根據專業技術人員的學試識水平、業務能力、工作成就和貢獻,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條件進行評價。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崗位設置方案,在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中,擇優聘任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一條 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因行政隸屬關系發生變更,其崗位數額按原主管部門實際下達數調整后交給現主管部門,原主管部門不得作為空崗數重復使用。在本地區內變更關系的,由所在地、市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調整;跨地市及省直單位間變更關系的,由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調整。
第十二條 一九八七年一月以來,經各級編制部門批準建立或增加編制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和崗位指標數額核定工作按閩職稱改字[1991]140號和閩職改字[1992]26號文件執行。
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評聘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其聘任指標由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專項下達(審批表式附后),實行單列,不占所在單位現有聘任指標數:
1、 45歲以下晉升教授或研究員一級職務;40歲以下晉升副教授或高級工程師一級職務的優秀中青年專業技術人員;
2、 經國家批準的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3、 達到離退休年齡而未辦理離退休手續的全國政協委員中的高級專家、中國科學院的學部委員及正在帶博士研究生的導師;
4、 已達到規定離退休年齡,因工作需要,經組織批準,適當延長工作年限的部分急需、緊缺專業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5、 博士后流動站合格的出站人員及獲得博士學位確認、晉升中、高級職務或獲得碩士學位確認、晉升中級職務人員;
6、 從省外引進(含省內合理流動)和軍隊轉業專業技術人員中符合閩職改辦字[1988]013號、[1989]002號和[1989]017號文件規定的具有高、中級職務任職資格并經我省有關職稱改革工作部門批準確認的人員,以及從國外引進和留學回國人員中符合高、中級職務任職條件人員;
7、 由國家機關調入事業單位被評聘為高、中級職務的人員。
第十四條 在專業技術職務經常化評聘工作中,專業技術人員晉升或確定職務應具備各職務系列《試行條例》規定的相應專業或相近專業學歷。相近專業的劃分由省各職務系列主管部門參照"人事信息分類編碼"的有關分類標準研究確定。學歷層次符合要求,但所學專業與擬評聘職務崗位的專業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在通過接受相應層次繼續教育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教育證明后,可視同具備規定學歷。
第十五條 不具備規定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原則上應通過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教育形式取得相應學歷后,才能評聘相應的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可視具體情況和工作需要破格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具體破格條件另行制訂)。
不具備規定學歷人員擬申報經濟、會計、審計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及申報統計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須參加國家組織的相應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統一考試成績合格,再進行評審。其他系列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可按國家統一規定,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考試。
第十六條 規定學歷的認定應該嚴格按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或總政、總參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對持有經復查驗收合格的"專業證書"的人員,在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時,可免于本省組織的相應科目的專業理論知識考試,但不得作為學歷依據。
第十七條 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專業技術職務資歷今后一律從被聘任之日起算。對在一九九0年五月二十九日(即閩職改字[1990]81號文件下達之日)前經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任職資格后即聘任相應職務的人員,其任職資歷可從相應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之日起算;對在一九九0年五月二十九日至本文下達之日經評審委員會評審、相應職稱改革領導小組批準確認任職資格后即聘任相應職務的人員,其任職資歷從相應職稱改革領導小組批準確認之日起算。
第十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轉換職務系列后,原則上需按擬新聘職務的崗位職責和任職條件,試用考察一年。經考核能履行相應崗位職責的,可以按擬新聘職務申報(推薦)參加相應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或資格考試,一次評審(考試)通過并被聘任的,其任職資歷可與原任職務資歷連續計算(含試用考察期);否則,只能在下次評審(考試)通過并被聘任后,才能與原任職職務資歷累計計算。
第十九條 在外省、市自治區或中央各部委所屬企事業單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后(含軍隊轉業技術干部),引進(調入)本省企事業單位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經具有相應職務任職資格審核確認權限的職稱改革工作部門確認其任職資格(審核確認表附后)并被聘任的,其任職資歷可與原任職職務資歷連續計算。
第二十條 凡國家規定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取得專業技術資格的,都必須參加全國統一考試。考試由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對考試合格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相應職務任職條件要求的,頒發全國統一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作為可受聘擔任相應職務的資格依據,全國有效。今后,凡實行全國統一資格考試的系列(專業),不再進行相應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
第二十一條 根據國家人事部《關于在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中嚴格掌握外語條件的通知》(人事發[1991]4號)和國務院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對實行考試的系列外語水平要求的通知》(國職改辦[92]12號)精神,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必須按照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嚴格掌握外語條件。具體考試、考核辦法按閩職改字[1992]204號文件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是負責考核、評議專業技術人員是否符合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條件的組織,資格評審工作是保證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質量的關鍵。根據國家人事部《關于重新組建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有關事項的通知》(人職發[1991]8號文件)規定,各地、各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進行,具體組建辦法和評審工作程序及要求按《福建省關于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組織及評審工作的若干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專業技術人員擬取得高一級職務任職資格,應在個人申報的基礎上,由單位進行考評,擇優推薦。專業技術人員申報高一級職務,其現任職務的任職資歷可計算到申報之月止。凡非特別優秀可破格(超前)晉升的人員,都需達到相應職務所規定的最低任職年限。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暫不列入評審范圍:
1、 受刑事懲處及開除留用處分正在執行和正在被立案審查的人員;
2、 受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未滿一年及首次評聘以來發生過重大技術責任事故,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影響很壞,群眾意見很大者;
3、 刑滿釋放、勞動教養期滿后在專業技術崗位上工作未滿一年的專業技術人員;
4、 偽造學歷、資歷,謊報或竊取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的人員;
5、 連續病休一年以上或擅離崗位,不在本專業技術崗位上堅持正常工作的人員。
第二十五條 聘任專業技術職務,要嚴格掌握思想政治標準,堅持德才兼備的原則,實行擇優聘任和競爭聘任,不搞論資排輩,努力為優秀中青年人才脫穎而出創造條件,引導專業技術人員努力做好本職工作。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聘任,有條件的單位也可以實行分級[聘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由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人聘任。
第二十六條 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應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聘任手續,頒發《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書》。單位主要負責人或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人應與受聘人簽訂聘約。聘期一般為1-3年,未經批準不應超過國家規定的離、退休時間。需要更改或解除聘約的,應按有關程序辦理程序。
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專業技術職務后,有增資的,從聘任之下月起按工資的有關規定計發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地、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要按照閩職改辦字[1989]15號和[1991]24號文件精神,切實做好以考核為中心的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后管理工作。經考核不能履行崗位職責、不能完成任期目標任務的人員,應解除聘約,按本人條件和工作需要另行聘任適當職務。
第二十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在企事業單位已受聘某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調動工作后,不改變職務系列和原從事的專業工作的,由調入單位考核后決定是否受聘任相應職務或重新進行評審。在事業單位間調動工作的,六個月內可暫保留原職務工資;六個月后,原職務工資不再保留,按新任職務領取相應的工資。改變職務系列和原從事的專業工作的,以及從企業單位調入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其工資按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局閩人薪[1991]9號文的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恢復高考后入學的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全日制正規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包括碩士生、博士生、不含"五大"畢業生),在企事業單位從事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技術工作見習期滿(其中不包分配的自費生由用人單位正式錄、聘用后滿一年),可根據《試行條例》規定的任職條件要求,考核確認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表式附后),聘任相應職務。其中初級職務資格由縣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或相當縣、處級單位考核(審核)確認;中級職務資格由地(市)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或省直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具體規定為:中轉畢業生,見習期滿,經考核可確認為"員"級;大專畢業,見習期滿,先考核確認為"員"級,再從事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技術工作二年,可考核確認為"助師"級;大學本科畢業,見習期滿,經考核可確認為"助師"級;取得雙學士學位和研究生班畢業的人員,可考核確認為"助師"級;獲得碩士學位者,先確認為"助師"級,從事本專業工作兩年后可申報評審中級或從事本專業工作三年直接考核確認為中級;博士學位獲得者可確認為中級,從事本專業工作滿兩年后可申報評審高級。
第三十條 單位領導原則上不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確需兼任的,必須有明確的專業技術崗位,符合相應職務的任職條件,能履行相應的崗位職責。單位領導受聘專業技術職務占用半單位的專業技術職務崗位數額。
第三十一條 在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工人,需經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同意先被聘用為干部,并符合相應職務的任職條件,方能評聘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十二條 對于國家機關成建制劃轉為企事業單位和從國家機關調入企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報評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受聘擔任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十三條 按照國家規定評定或考試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因各種原因需撤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按以下程序報批;撤消高級職務任職資格的,由單位提出,地市或省直主管部門審核,報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審批;撤消中級職務任職資格的,由單位提出,報原批準確認機關審批,報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撤消初級職務任職資格的,報縣(市、區)職稱改革領導小組或原批準確認機關審批。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事(職改)部門要加強對專業技術職務經常化評聘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嚴肅有關紀律和工作制度,堅持原則,認真按政策規定和工作程序辦事,堅持標準條件并增強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加強廉政建設,接受群眾監督,反對和防止不正之風。要不斷提高職改工作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加強職改工作隊伍的自身建設,確保專業技術職務經常化評聘工作健康、穩妥地進行。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三資企業、民辦科研單位和高科技園區原則上也按上述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在三資企業和民辦科研單位、高科技園區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任職資格的評審或考核確認,由各級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過去下發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有關文件規定除本文已涉及及另行通知者外,自行廢止。
第三十八條 本文由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一條 改革職稱評定,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是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全省企事業單位在經常性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中應堅持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基本原則和正確的政策導向,按照中發[1986]3號、國發[1986]27號文件和各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例》,以及國務院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國家人事部和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省人事局關于專業技術職務經常化評聘工作的有關規定,開展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必須緊緊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各級職改部門要按照分類指導、簡政放權、轉變職能、簡化手續、提高效率的原則,著眼于專業技術人員素質水平的提高和積極性的調動,搞好宏觀調控,促進隊伍建設,落實企業單位用人自主權,增強企業活力,促進事業單位改革和發展。要強化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競爭機制,強調業績、成果、貢獻,破除論資排輩和專業技術職務終身制,鼓勵優秀人才脫穎而出,促進人才流動。
第二條 我省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繼續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體制。全省專業技術職務經常化評聘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由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部署,日常工作由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省人事局)負責。
各地(市)及省直各部門所屬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經常化評聘工作,由各地(市)及省直各部門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部署,日常工作由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的部署組織實施。
第三條 省各專業技術職務系列(專業)主管部門(附后)
職稱改革領導小組,主要負責按照國務院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國家人事部和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省人事局有關專業技術職務經常化評聘工作的部署和規定,制定本系列(專業)開展經常化評聘的工作意見和計劃;提出本系列(專業)專業技術崗位設置的原則和不同層次、不同類別單位各級職務合理結構比例的指導性意見及專業技術人員任職工作考核辦法;受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委托,組建本系列(專業)高級職務評審委員會,組織開展本系列(專業)高級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
第四條 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工作,本省有關職稱改革的政策規定必須由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省人事局制定并組織實施。今后,凡未經國務院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國家人事部(國務院職改辦)轉發或與有關部門聯合下發,以及未經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省人事局(省職改辦)轉發或與有關部門聯合下發的業務主管部門(或系列主管部門)制發的有關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政策規定,各地、各部門、各單位一律不予執行。
第五條 做好專業技術崗位設置工作,是職稱改革的主要內容之一,是實施專業技術職務經常化評聘工作的重要基礎工作。企事業單位要按照因事設崗、擇優聘任的原則,依據工作的性質,難易程度,責任輕重和所需資格條件,運用職位分類的原理,合理設置(調整)專業技術崗位(具體設崗位原則和意見,另行制訂),明確相應的崗位職責。
第六條 國有企業專業技術職務經常化評聘工作要與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和人事、勞動、工資制度改革緊密結合,配套進行。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的有關規定,實行人事、勞動、工資制度改革的企業可根據生產經營、科研設計、技術改造和技術開發的需要,自主設置專業技術職務。企業在科學合理地設置專業技術崗位的基礎上,可以實行評聘分開。按照國家統一規定評定或人事(職改)部門發給相應的任職資格證書,其職務和待遇由企業自主決定。
企業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標準,評定聘任在本企業內部有效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時,可不受原任職資格高低的限制。企業內部評聘的職務僅在本企業內部有效,政府人事(職改)部門不發給任職資格證書。
企業主管部門應按照上述原則對企業職稱改革工作進行指導,放權給企業,幫助企業逐步建立起自主管理、自我調控、自我約束的運行機制。
第七條 經省、地、縣職稱改革工作部門批準繼續開展評聘工作的事業單位,可在上級核定的職務機構比例或崗位數額內,根據工作需要和崗位設置自主開展經常性的評聘工作。
第八條 對自收自支和財政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實行結構比例控制。單位可在上級職稱改革工作部門核定的高、中、初級職務結構比例內,根據工作需要自主設置(調整)專業技術崗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
第九條 根據國家人事部《關于職稱改革評聘分開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人職發[1991]7號文件)精神,凡符合下列條件的事業單位,可提出申請,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省、地(市)職稱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在本單位副教授、副研究員、副主任醫師、高級工程師、高級農藝師職務檔次實行評聘分開,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條件開展任職資格評審工作:
1、 職稱改革工作成效明顯;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制度比較健全;建立和堅持了任職考核制度;具備自我約束,自我控制的能力。
2、 已經進行了定編定員工作,專業技術崗位設置合理,職責明確,并已向專業技術人員公布。 獲得任職資格的人員由政府人事(職改)部門發給任職資格證書,在學術交流活動中可以使用,但不享受國家規定的相應職務的工資和待遇。
第十條 對經費完全自立,實行企業化管理及進行科技體制改革,事業費已減撥到位,經費基本自立的事業單位,在科學合理地設置專業技術崗位,健全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考核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可實行評聘分開。各級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不受崗位數額的限制,主要根據專業技術人員的學試識水平、業務能力、工作成就和貢獻,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條件進行評價。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崗位設置方案,在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中,擇優聘任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一條 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因行政隸屬關系發生變更,其崗位數額按原主管部門實際下達數調整后交給現主管部門,原主管部門不得作為空崗數重復使用。在本地區內變更關系的,由所在地、市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調整;跨地市及省直單位間變更關系的,由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調整。
第十二條 一九八七年一月以來,經各級編制部門批準建立或增加編制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和崗位指標數額核定工作按閩職稱改字[1991]140號和閩職改字[1992]26號文件執行。
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評聘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其聘任指標由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專項下達(審批表式附后),實行單列,不占所在單位現有聘任指標數:
1、 45歲以下晉升教授或研究員一級職務;40歲以下晉升副教授或高級工程師一級職務的優秀中青年專業技術人員;
2、 經國家批準的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3、 達到離退休年齡而未辦理離退休手續的全國政協委員中的高級專家、中國科學院的學部委員及正在帶博士研究生的導師;
4、 已達到規定離退休年齡,因工作需要,經組織批準,適當延長工作年限的部分急需、緊缺專業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5、 博士后流動站合格的出站人員及獲得博士學位確認、晉升中、高級職務或獲得碩士學位確認、晉升中級職務人員;
6、 從省外引進(含省內合理流動)和軍隊轉業專業技術人員中符合閩職改辦字[1988]013號、[1989]002號和[1989]017號文件規定的具有高、中級職務任職資格并經我省有關職稱改革工作部門批準確認的人員,以及從國外引進和留學回國人員中符合高、中級職務任職條件人員;
7、 由國家機關調入事業單位被評聘為高、中級職務的人員。
第十四條 在專業技術職務經常化評聘工作中,專業技術人員晉升或確定職務應具備各職務系列《試行條例》規定的相應專業或相近專業學歷。相近專業的劃分由省各職務系列主管部門參照"人事信息分類編碼"的有關分類標準研究確定。學歷層次符合要求,但所學專業與擬評聘職務崗位的專業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在通過接受相應層次繼續教育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教育證明后,可視同具備規定學歷。
第十五條 不具備規定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原則上應通過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教育形式取得相應學歷后,才能評聘相應的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可視具體情況和工作需要破格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具體破格條件另行制訂)。
不具備規定學歷人員擬申報經濟、會計、審計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及申報統計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須參加國家組織的相應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統一考試成績合格,再進行評審。其他系列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人員申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可按國家統一規定,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考試。
第十六條 規定學歷的認定應該嚴格按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或總政、總參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對持有經復查驗收合格的"專業證書"的人員,在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時,可免于本省組織的相應科目的專業理論知識考試,但不得作為學歷依據。
第十七條 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專業技術職務資歷今后一律從被聘任之日起算。對在一九九0年五月二十九日(即閩職改字[1990]81號文件下達之日)前經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任職資格后即聘任相應職務的人員,其任職資歷可從相應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之日起算;對在一九九0年五月二十九日至本文下達之日經評審委員會評審、相應職稱改革領導小組批準確認任職資格后即聘任相應職務的人員,其任職資歷從相應職稱改革領導小組批準確認之日起算。
第十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轉換職務系列后,原則上需按擬新聘職務的崗位職責和任職條件,試用考察一年。經考核能履行相應崗位職責的,可以按擬新聘職務申報(推薦)參加相應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或資格考試,一次評審(考試)通過并被聘任的,其任職資歷可與原任職務資歷連續計算(含試用考察期);否則,只能在下次評審(考試)通過并被聘任后,才能與原任職職務資歷累計計算。
第十九條 在外省、市自治區或中央各部委所屬企事業單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后(含軍隊轉業技術干部),引進(調入)本省企事業單位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經具有相應職務任職資格審核確認權限的職稱改革工作部門確認其任職資格(審核確認表附后)并被聘任的,其任職資歷可與原任職職務資歷連續計算。
第二十條 凡國家規定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取得專業技術資格的,都必須參加全國統一考試。考試由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對考試合格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相應職務任職條件要求的,頒發全國統一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作為可受聘擔任相應職務的資格依據,全國有效。今后,凡實行全國統一資格考試的系列(專業),不再進行相應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
第二十一條 根據國家人事部《關于在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中嚴格掌握外語條件的通知》(人事發[1991]4號)和國務院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對實行考試的系列外語水平要求的通知》(國職改辦[92]12號)精神,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必須按照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嚴格掌握外語條件。具體考試、考核辦法按閩職改字[1992]204號文件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是負責考核、評議專業技術人員是否符合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條件的組織,資格評審工作是保證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質量的關鍵。根據國家人事部《關于重新組建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有關事項的通知》(人職發[1991]8號文件)規定,各地、各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進行,具體組建辦法和評審工作程序及要求按《福建省關于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組織及評審工作的若干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專業技術人員擬取得高一級職務任職資格,應在個人申報的基礎上,由單位進行考評,擇優推薦。專業技術人員申報高一級職務,其現任職務的任職資歷可計算到申報之月止。凡非特別優秀可破格(超前)晉升的人員,都需達到相應職務所規定的最低任職年限。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暫不列入評審范圍:
1、 受刑事懲處及開除留用處分正在執行和正在被立案審查的人員;
2、 受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未滿一年及首次評聘以來發生過重大技術責任事故,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影響很壞,群眾意見很大者;
3、 刑滿釋放、勞動教養期滿后在專業技術崗位上工作未滿一年的專業技術人員;
4、 偽造學歷、資歷,謊報或竊取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的人員;
5、 連續病休一年以上或擅離崗位,不在本專業技術崗位上堅持正常工作的人員。
第二十五條 聘任專業技術職務,要嚴格掌握思想政治標準,堅持德才兼備的原則,實行擇優聘任和競爭聘任,不搞論資排輩,努力為優秀中青年人才脫穎而出創造條件,引導專業技術人員努力做好本職工作。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聘任,有條件的單位也可以實行分級[聘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由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人聘任。
第二十六條 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應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聘任手續,頒發《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書》。單位主要負責人或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人應與受聘人簽訂聘約。聘期一般為1-3年,未經批準不應超過國家規定的離、退休時間。需要更改或解除聘約的,應按有關程序辦理程序。
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專業技術職務后,有增資的,從聘任之下月起按工資的有關規定計發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地、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要按照閩職改辦字[1989]15號和[1991]24號文件精神,切實做好以考核為中心的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后管理工作。經考核不能履行崗位職責、不能完成任期目標任務的人員,應解除聘約,按本人條件和工作需要另行聘任適當職務。
第二十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在企事業單位已受聘某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調動工作后,不改變職務系列和原從事的專業工作的,由調入單位考核后決定是否受聘任相應職務或重新進行評審。在事業單位間調動工作的,六個月內可暫保留原職務工資;六個月后,原職務工資不再保留,按新任職務領取相應的工資。改變職務系列和原從事的專業工作的,以及從企業單位調入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其工資按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局閩人薪[1991]9號文的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恢復高考后入學的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全日制正規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包括碩士生、博士生、不含"五大"畢業生),在企事業單位從事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技術工作見習期滿(其中不包分配的自費生由用人單位正式錄、聘用后滿一年),可根據《試行條例》規定的任職條件要求,考核確認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表式附后),聘任相應職務。其中初級職務資格由縣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或相當縣、處級單位考核(審核)確認;中級職務資格由地(市)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或省直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具體規定為:中轉畢業生,見習期滿,經考核可確認為"員"級;大專畢業,見習期滿,先考核確認為"員"級,再從事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技術工作二年,可考核確認為"助師"級;大學本科畢業,見習期滿,經考核可確認為"助師"級;取得雙學士學位和研究生班畢業的人員,可考核確認為"助師"級;獲得碩士學位者,先確認為"助師"級,從事本專業工作兩年后可申報評審中級或從事本專業工作三年直接考核確認為中級;博士學位獲得者可確認為中級,從事本專業工作滿兩年后可申報評審高級。
第三十條 單位領導原則上不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確需兼任的,必須有明確的專業技術崗位,符合相應職務的任職條件,能履行相應的崗位職責。單位領導受聘專業技術職務占用半單位的專業技術職務崗位數額。
第三十一條 在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工人,需經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同意先被聘用為干部,并符合相應職務的任職條件,方能評聘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十二條 對于國家機關成建制劃轉為企事業單位和從國家機關調入企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報評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受聘擔任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十三條 按照國家規定評定或考試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因各種原因需撤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按以下程序報批;撤消高級職務任職資格的,由單位提出,地市或省直主管部門審核,報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審批;撤消中級職務任職資格的,由單位提出,報原批準確認機關審批,報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撤消初級職務任職資格的,報縣(市、區)職稱改革領導小組或原批準確認機關審批。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事(職改)部門要加強對專業技術職務經常化評聘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嚴肅有關紀律和工作制度,堅持原則,認真按政策規定和工作程序辦事,堅持標準條件并增強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加強廉政建設,接受群眾監督,反對和防止不正之風。要不斷提高職改工作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加強職改工作隊伍的自身建設,確保專業技術職務經常化評聘工作健康、穩妥地進行。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三資企業、民辦科研單位和高科技園區原則上也按上述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在三資企業和民辦科研單位、高科技園區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任職資格的評審或考核確認,由各級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過去下發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有關文件規定除本文已涉及及另行通知者外,自行廢止。
第三十八條 本文由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