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建設局(建委),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與建設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建質〔2013〕171號),強調“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不再作為工程竣工驗收的前置條件,強調將“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住宅工程已進行分戶驗收并驗收合格,建設單位已按戶出具《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建設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作為工程竣工驗收的前置條件。
二、省廳《關于規范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備案辦理的若干意見》(閩建〔2012〕14號)所列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要件“菜單”第10點“施工單位出具的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無拖欠的證明材料”予以取消,不再作為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要件。
三、省廳對《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附件1)、《福建省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附件2)、《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附件3)進行修訂,各單位可至福建閩建工程建設書店購買,電話:0591-87836125,地址:鼓樓區北大路242號建設公寓一層。
四、省廳在“福建省工程項目建設監管系統”(簡稱“監管系統”)中建立全省統一的“竣工驗收備案子系統”,2015年4月1日起在監管系統中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必須通過該系統進行竣工驗收備案。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請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本意見傳達到基層一線監管人員及工程建設各方主體,此前省廳文件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