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直有關部門:
為提高住房保障效率,縮短房屋被征收人過渡周期,打通商品房與保障房轉換通道,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推進住房保障方式轉變和房屋征收貨幣化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加快轉變住房保障方式
(一)向符合條件的住房保障對象發放貨幣補貼
住房保障逐步實行實物保障與貨幣補貼并重,“補磚頭”與“補人頭”并舉。對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鼓勵有條件的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縣,對符合條件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保障對象發放購房補貼,由其自行購買住房。通過租房與購房補貼,增強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或購買住房的能力。
采取租賃貨幣補貼的,要合理測算確定住房租賃補貼標準,并建立起隨著市場租金變化進行動態調整的機制;要實行差別化補助,對城鎮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按照當地市場平均租金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對其他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根據收入情況等分類確定租賃住房補貼標準。
采取購房貨幣補貼的,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住房價格水平、住房不同區域等因素,科學確定購房補貼標準,可以以戶為單位,也可以以保障標準內單位面積,確定購房貨幣補貼標準。
要加強租賃、購房貨幣補貼的管理。實施租賃、購房貨幣補貼的市縣,要制定租賃和購買住房貨幣補貼及補貼領取操作細則,公開操作程序,嚴格審核審批,接受社會監督。對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發放租賃貨幣補貼,應憑房屋租賃合同領取;對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及時停止發放貨幣補貼。對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保障對象發放購房貨幣補貼,應明確住房的性質認定以及所購房屋的產權界定和上市交易以及收益分配辦法。
(二)采取購買存量住房、長期租賃住房方式籌集公共租賃住房房源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集要從政府直接投資新建,向購買存量商品住房、在市場上長期租賃轉變。各市、縣可采取政府購買或長期租賃存量商品住房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存量商品住房改造為公共租賃住房的方式,由政府配租給公共租賃住房用戶。2012年底前開工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2015年底前90%要完成分配入住,未完成的市、縣,原則上不再新開工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確需新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要將申請輪候數量、新建項目選址、項目配套基礎設施等情況報送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確保公共租賃住房與配套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報批、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購買存量商品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可以是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套型面積應符合公共租賃住房要求,原則上不得超過80平方米。房源產權合法明晰,無權屬糾紛。房源所在區域應相對成熟,交通比較便利、配套設施較為齊全,確保滿足保障對象就業、就醫、就學、出行等需要。房源為存量房的,房齡宜在10年以內,無質量和安全隱患。
在市場上長期租賃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的租金應當綜合考慮同區位同類房屋的市場租金、收儲房源的結構、成新、裝修、配套設施及房屋現狀等因素合理確定,適當控制租金水平。租金控制標準由市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房屋租賃市場價格監測情況確定和適時調整。長期租賃的房源,市縣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與房屋所有權人協商一致,書面簽訂收儲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限應當在3年以上,毛坯房租賃期限應當在5年以上。收儲毛坯房的,經與房屋所有權人協商一致,按照公共租賃住房裝修標準依法組織裝修,收儲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且實際租賃期限超過5年的,房屋裝修設施可以無償歸房屋所有權人所有。
轉變住房保障方式要與現行住房保障體系相銜接,保持政策的延續性,要制定可操作的實施細則,嚴格分配與使用管理。各地通過貨幣保障的戶數以及購買等形式籌集的保障性住房均可按規定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統計口徑,所需資金可從按規定渠道籌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中列支,并享受相應的稅費優惠政策。
二、大力推進房屋征收貨幣化安置
(一)因地制宜統籌房屋征收安置方式。截止2015年6月底,按近3年新建商品住房月均銷售量計算,新建商品住房庫存去化期限超過24個月或者安置房源充足的市、縣,新實施的房屋征收項目(含棚改項目),原則上暫停建設安置房。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由各市、縣(區)政府在現有安置房源中予以調劑;現有安置房源數量不滿足產權調換需求的,由各市、縣(區)政府統購存量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下同)作為安置房。統購商品住房作為安置房源,按照相應政策享受契稅減免。
對已實施完成或正在實施的房屋征收(拆遷)項目,安置房尚未動工建設的,經征收(拆遷)人可以與被征收(拆遷)人(以下稱“被征收人”)協商一致,停止建設安置房,采取變更安置房源、選擇貨幣化安置等方式予以安置,并可根據協商一致的數量,調減安置房建設數量。
(二)鼓勵被征收人選擇貨幣化安置。被征收房屋的貨幣化安置補償款總額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被征收人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及相關獎勵款項等。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貨幣補償標準,不得低于在相同區位、地段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根據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貨幣補償標準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具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確定。房地產估價機構在進行評估時,應當選取與被征收房屋相同區位、地段的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精裝房)作為參考交易案例。
各市、縣(區)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貨幣補償標準的一定比例,對選擇貨幣化安置的被征收人給予一次性獎勵,具體獎勵比例由各市、縣(區)政府制定。
(三)推進貨幣化安置補償款購買存量商品住房。在簽訂貨幣化安置協議時,允許被征收人在貨幣化安置協議中,載明其配偶及父母子女姓名。已載入貨幣化安置協議的被征收人配偶及父母子女,持貨幣化安置協議申請《貨幣化安置證明》的,房屋征收部門應予以出具。除購買別墅外,被征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持《貨幣化安置證明》購買存量商品住房(以下簡稱商品房),一律按首套房認定,享受首套房有關優惠政策。被征收人購買商品房的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化安置補償款的,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貨幣化安置補償款的,僅對其差額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
被征收人領取貨幣化安置補償款后,在貨幣化安置協議簽訂之日起12個月內(含12個月)購買本市、縣新建商品住房的,憑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登記證明、購房款支付憑證和《貨幣化安置證明》,由市、縣政府按照購房款(不超過貨幣化安置補償款總額)的一定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具體獎勵比例由各市、縣政府確定。被征收房屋(不含房改房)已繳交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尚未用完的余額,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管部門向被征收人退還。
自貨幣化安置協議簽訂之日起2年內,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房屋劃片區內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入學,學校應視同片內生源辦理。被征收人以貨幣化安置補償款購買商品房后,也可憑《購房合同》和《貨幣化安置證明》在商品住房所在片區,辦理戶口遷入和子女轉學、入學等手續。
三、規范統購存量商品住房作為保障房安置房操作程序
統購新建商品住房作為保障房、安置房,按下列程序進行操作:
(一)確定統購單位。由市、縣(區)政府指定房屋征收(住房保障)部門或其它單位作為統購單位。
(二)發布統購公告。統購單位通過政府網站或報紙等途徑發布統購公告,內容包括統購套數、戶型結構、價格要求、交付時間等。
(三)報名參加統購。擬參與統購的房地產企業在統購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報名,并提交擬參與統購的房源具體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具體座落、面積數量、銷售均價等)。
(四)委托進行評估。統購單位通過政府網站或報紙等途徑,發布選取二級以上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公告,并從報名的房地產估價機構中隨機抽取3-5家,委托其進行評估。被抽中的房地產估價機構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別對房地產企業所提交的房源進行單位面積估價。
(五)專家進行復核。統購單位在收到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后,應委托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稱專家委員會)對估價報告進行復核,由專家委員會出具復核意見,并由專家簽名。經專家委員會復核,估價報告需要修正的,估價機構應當按照專家委員會的復核意見修正估價報告。
(六)確定統購基價。統購單位根據經復核或修正后的估價報告,將估價報告載明的統購房源單位面積估價進行加權平均,以該加權平均數作為統購基準價,且所有房源均不考慮樓層、朝向價差。
(七)進行價格談判。統購單位分別與已報名的房地產企業進行價格談判。經談判,最終確定的成交價格原則上應低于統購基準價10%以上,并以房地產企業承諾最大下浮幅度計算出的價格作為擬成交價格。
(八)選擇成交單位。統購單位根據談判情況,結合征收項目或保障房的實際需求,按照價格就低、位置就近的原則,以承諾最大下浮幅度的房地產企業作為擬成交單位。
(九)報經政府確認。統購單位將擬成交單位報市、縣(區)政府確認。對于受所在區位、房源數量等條件限制,個別統購房源談判后價格已低于統購基準價格5%以上、無法低于10%,但屬于急需購買用于安置和住房保障的,經市、縣(區)政府研究同意,可以統購作為安置房、保障房。
(十)簽訂統購合同。成交單位經市、縣(區)政府確認后,由統購單位與成交單位簽訂統購協議。統購部門應在簽訂統購協議之日起10日內,將統購協議報送房屋交易管理機構備案。統購二手房作為保障房、安置房的參照以上操作程序辦理。
四、搭建被征收人選購商品房服務平臺
各市、縣(區)政府應當梳理存量商品房項目庫存清單,搭建被征收人選購商品房服務平臺。鼓勵、引導信譽良好、無不良記錄的房地產企業、中介機構進入服務平臺發布房源信息,進行項目對接。各市、縣(區)政府可以統一組織被征收人“團購”商品房用于安置,由房地產企業與項目所在地政府征收部門簽訂被征收人“團購”優惠協議,承諾“團購”優惠幅度。 “團購”房地產企業的入圍規則,由各市、縣(區)政府制定。
本《指導意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本《指導意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已作出征收決定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其中:對于原實行產權調換尚未完成安置的項目,經征收人(拆遷人)與被征收(拆遷)人協商一致,改為實行貨幣化安置的,按本《指導意見》執行。各市、縣(區)政府及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應根據本意見要求,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