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勞務市場管理的通知
泉建筑[2015]51號
各縣(市、區)、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建筑勞務市場管理,規范企業工資支付行為,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建筑業發展壯大的若干意見》(泉政文〔2014〕98號)精神,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落實工資保證金制度
各地住建部門要積極配合人社部門認真貫徹執行《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建筑業發展壯大的若干意見》(泉政文〔2014〕98號)中工資保證金制度相關要求。各項目建設業主、施工企業、招標代理機構要嚴格執行工資保證金制度。
(一)自2015年8月1日起開標的施工項目,在核發中標通知書前,施工企業必須采用差額定率累進計費方式預存工資保證金,具體標準如下表:
工資保證金預存標準(單位:萬元)
工程合同額(A)
企業類別 |
A≤10000 |
10000<A≤50000 |
A>50000 |
省外企業繳納比率 |
10% |
5% |
2% |
本省外來企業以及三年內有惡意拖欠工資行為的本地企業繳納比率 |
5% |
2.5% |
1% |
(例如:工程合同額A=60000萬元,省外企業應預存工資保證金數額=10000×10%+(50000-10000)×5%+(60000-50000)×2%=3200萬元,本省外來企業以及三年內有惡意拖欠工資行為的本地企業應預存工資保證金數額=10000×5%+(50000-10000)×2.5%+(60000-50000)×1%=1600萬元。)
工程合同額超過1億元的,對施工企業在泉州市區域內項目實施中未發生過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情形的,經人社部門、住建部門共同審核同意后,其工資保證金可采用現金與保函的方式提交,但保函金額不得超過應預存金額的50%。預存工資保證金的管理、使用、退還等按《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關于建立企業工資保證金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泉政辦〔2011〕173號)文件執行。
(二)2014年4月30日以來,未按《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建筑業發展壯大的若干意見》(泉政文〔2014〕98號)規定繳納工資保證金的本省外來企業、省外企業中標的工程項目,應于2015年8月15日前按規定補交工資保證金。
(三)未按上述規定繳納工資保證金的施工企業,將對該企業進行承接業務的限制。招標人及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在中標單位按規定繳納工資保證金后方可核發中標通知書,否則,將對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承接業務的限制。
二、加強外來企業勞務市場管理
在我市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泉州市行政區域以來外的施工企業,其所承攬的施工項目需要分包的,必須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施工勞務資質的企業,并按規定簽訂勞務合同。施工總承包企業要配備專職勞務用工管理人員監督勞務企業進一步規范勞務用工管理,嚴格落實勞務人員實名制、工資支付實名制,確保工資支付到位。
三、推進無欠薪項目部創建工作
(一)在我市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泉州市行政區域以外的施工企業,其所承攬的施工項目應按照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四部門《關于在建設施工項目開展創建無欠薪項目部活動試點工作的通知》(泉人社[2014]138號)要求,創建無欠薪項目部,建立健全欠薪防范機制,規范工資支付行為。
(二)各地要建立“無欠薪項目部”創建激勵機制,將積極參與“無欠薪項目部”創建工作且達到創建考核標準、無發生欠薪和群體性事件的施工企業列為各類評先評優的優先推薦單位,納入信用等級評價體系。施工企業在足額預存工資保證金的基礎上,經人社部門和住建部門考核批準,可書面申請提前返還部分工資保證金。市級施工項目返還標準為一次性返還預存工資保證金數額的50%,各地返還標準可參照執行。返還部分工資保證金后,發生欠薪等群體性事件的施工企業,應在10天內按照原工資保證金額度的150%補足。
泉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5年7月30日
抄送:泉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招標代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