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建設局(建委)、公用局、園林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與建設局:
為進一步加強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質量管理,保證預拌混凝土質量,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省廳組織制訂了《福建省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管理標準》,并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現有試驗室應限期達到本標準要求。現有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試驗室應于2013年11月1日前經核查達到本標準第三章要求,逾期未達要求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撤回其資質。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試驗室達到要求后,三級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向所在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二級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經所在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備案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試驗室主任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任職文件;
(二)試驗室主任、檢測人員的崗位合格證書及社會保險憑證;
(三)試驗儀器相應證明。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企業提交的材料后應組織人員進行核查,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
二、已設立的分廠(分站)應重新申報備案。已設立的分廠(分站)應于2013年6月30日前按本標準相關要求重新申報分廠(分站)備案,逾期未重新申報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注銷其備案。
三、企業申報資質(備案)。自文件印發之日起,企業(分廠、分站)應按本標準申報資質(備案)。2013年1月1日起,三級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試驗室現場考核和資質審批及其分廠(分站)備案由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二級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試驗室現場考核和資質審批及其分廠(分站)備案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