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建設局(建委),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與建設局:
鑒于我省現已全面啟用省工程項目建設監管系統(下稱“監管系統”),建設單位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時,通過監管系統上傳加蓋電子印章的施工合同電子文檔,可以滿足施工合同備案管理實質性要求。為進一步簡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管理,經研究,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施工合同備案采用電子文檔方式,同時廢止《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管理辦法》(閩建〔2014〕13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設單位通過監管系統上傳真實有效且完整的施工合同電子文檔,視同為完成施工合同備案。建設單位不再需要向工程所在地施工合同備案受理部門進行施工合同書面和網上備案。合同雙方對上傳的施工合同電子文檔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項目建設進度情況,及時登錄監管系統填報以下施工合同監管信息:
1、在項目完成辦理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后,且在開工前,由項目負責人填報施工合同的基本信息,并上傳合同價電子文檔。
2、在開工后,由項目負責人每季度填報工程進度以及進度款和安全文明施工費的申請、審核和實際支付的金額和時間等合同履約情況,直至工程竣工。
3、在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由施工單位登錄監管系統如實填報送審金額及送審時間、審核金額及審核時間、支付金額及支付時間等竣工結算信息。
4、對于合同雙方簽訂補充合同或協議的,應當在簽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由項目負責人填報補充合同的基本信息,并上傳補充合同或協議的電子文檔。
施工單位對填報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不再需要由施工合同備案受理部門或監管機構審核通過。
三、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簡化施工合同備案管理銜接工作,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認真組織開展施工單位合同履約行為評價,嚴格按照信用評價標準實施評價,進一步規范我省建筑市場秩序。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此前省住建廳印發的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