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建委:
你委《關于請求明確若干招投標問題處理辦法的請示》(榕建招〔2015〕29號)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認定投標人是否有《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通用本(2008版)》投標須知第4.3條第(13)項中的“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或重大工程質量問題”,應當以有權機關印發的文書為準。
二、投標文件填報的“類似工程業績”是否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應當以招標文件的規定為準。
三、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過程中,招投標監管部門收到監察部門有關工程招投標的監察建議書后,應當按照《行政監察法》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1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