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建設局(建委),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與建設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質量安全監管效率,維護建設各方權益,省廳在總結和廣泛調研的基礎上對《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在全省范圍征求意見。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一、正文部分:主要對施工企業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記分值計算公式進行了調整,同時進一步明確了應停止監管記分的情形。修改部分文中均已用黑體字標識。
二、附表部分:對附表1和附表2的記分條款進行修訂,附表1中房建和市政條款分開單列,刪除了附表1中原記分條款1.2.3、1.2.10、2.1.9、2.2.6、2.4.1、2.5.2、2.5.3、2.6.2、2.6.3、2.7.2、3.2.3、3.5.13、3.7.4條和附表2中1.1.4條,新增了一些目前質量安全問題比較突出的記分條款,同時對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新增及修改條款在文中備注欄中均予以注明。
請你們認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并于2015年12月14日前將修改意見或建議反饋至1513745786@qq.com郵箱。聯系人:葉善強,聯系電話:0591-87561596,傳真:0591-87548842。
附錄:《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2015年版)》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15年12月1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