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政府投資小規模工程招投標活動的意見》和《福建省政府投資小規模工程施工簡易招標辦法》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2015年6月30日,經省政府同意,我委印發了《福建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事項核準實施辦法》,提高了政府投資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規模標準。為規范未達到規模標準的政府投資小規模工程(以下簡稱小規模工程)招投標活動,按照規范管理、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則,我委另行起草了《關于規范政府投資小規模工程招投標活動的意見》和《福建省政府投資小規模工程施工簡易招標辦法》(征求意見稿),將工程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規定相銜接,力求既符合法律規定,也便于實際操作。兩份文稿均在在互聯網本委門戶網站發布,公開征求社會各界和各設區市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意見,并送相關廳局征求意見。在充分吸收各方反饋意見的基礎上,修改形成,報經省政府同意后,我委以閩發改法規〔2016〕5號文印發。
二、主要問題說明
(一)《關于規范政府投資小規模工程招投標活動的意見》
《意見》共六條,包括依法確定采購方式、公開招標信息、簡化招標程序、規范評標委員會組成、依法處理異議和投訴、明確適用范圍。主要考慮是:
1、注重銜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政府投資的小規模工程雖然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范圍,但建設單位選擇招標方式采購的,應當適用招標投標法。同時,政府投資的小規模工程,不少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建設的項目,屬于政府采購范疇。《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取其他方式采購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為實現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規定的銜接,《意見》第一條規定:“政府投資的小規模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建設單位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規定,采取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方式采購。……除搶險救災工程外,建設單位不采取招標方式采購的,應當采取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等非招標方式采購。其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小規模工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和《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等規定執行。” 《意見》第六條按照工程招投標和政府采購的規定,對意見適用的規模標準范圍作了明確界定。
2、注重簡化。《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一些程序僅適用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政府投資的小規模工程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可不適用此類規定,為節約成本,提高效率,《意見》作了以下規定:一是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從招標文件發售或投標邀請書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20日,《意見》規定是10日;二是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向投標人發放書面文件,澄清、修改或補充發出的時間距投標截止時間不足15日的,應相應延長投標截止時間,《意見》規定是5日;三是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評標專家共5人以上單數組成,《意見》規定是3人。
3、注重指引。政府投資小規模工程面廣、量大,在規范管理的前提下,應當重在引導,賦予建設單位必要的決策自主權,便于推進項目建設。《意見》在此方面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賦予建設單位確定采購方式的自主權,建設單位可自行選擇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者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序適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采購。二是賦予建設單位選擇評標方法的自主權,工程施工公開招標的,可以按照《福建省政府投資小規模工程施工簡易招標辦法》規定執行,也可以不適用該規定,選擇其他評標方法;工程勘察、設計、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的公開招標,可以參照該辦法執行。三是賦予建設單位確定邀請招標的投標對象的自主權,可以直接邀請具備相應資格的潛在投標人參與投標,也可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后隨機抽取合格3家以上的潛在投標人,邀請其投標。
(二)福建省政府投資小規模工程施工簡易招標辦法
《辦法》共16條,主要規定有:
1、關于適用范圍。《辦法》第二條規定:“本省政府投資小規模工程施工的簡易招標,適用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其他國有投資的小規模工程施工,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進行簡易招標。”對于政府投資小規模工程,《辦法》第三條規定,是指各級政府預算管理的資金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未達到國家規定的依法必須招標規模標準的工程。簡易招標是指政府投資小規模工程施工,由招標人依據工程預算造價在合理造價區間內確定發包價,并在符合規定資質條件且信用評價良好的投標人中公開隨機抽取確定中標人。
2、關于管理職責劃分。按照工程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分工,《辦法》第五條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改、住建、交通、水利等各部門對簡易招標的管理職責作了劃分,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政府投資小規模工程施工簡易招標活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政府投資小規模工程施工簡易招標活動實施監督。”
3、關于招投標程序。《辦法》總結房建和市政、水利、土地開發整理等項目實施合理造價區間隨機抽取辦法的經驗,第七條規定:“招標人不得在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的資格條件中對投標人及其項目負責人提出有關業績方面的要求。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采用資格后審方式。”第十一條規定了招標、投標、開標、評標的具體程序,第十三條規定了中標候選人公示程序,第十四條規定了工程施工合同簽訂的程序,便于指導實際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