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工程擔保有關事項的通知
泉建筑〔2015〕74號
各縣(市、區)、泉州開發區、臺商投資區住建行政主管部門:
為深化改革,規范工程擔保市場,促進建筑業和建筑市場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泉州市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合同造價在200萬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必須實行工程擔保。施工單位應當提供以建設單位為受益人的承包商履約擔保;建設單位應當提供以施工單位為受益人的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
二、在我市轄區內,由泉州市金融工作局(或原省級有權單位)依法審批設立,并經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及分支機構,按核準的經營范圍開展業務。
三、擔保機構應依據建筑市場主體的信用狀況,實行擔保費率差別化制度,對于資信良好的適當降低承保條件。
四、工程擔保合同使用原建設部頒發的工程擔保合同示范文本,保函格式統一使用原建設部頒發的工程擔保保函格式文本。
五、工程擔保保函應為不可撤銷保函,在保函約定的有效期屆滿之前,除因主合同終止執行外,保證人、被保證人和受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六、工程擔保的有效期應當按下列方式確定:
1.承包商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為工程建設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之日后的至少30天;
2.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為業主根據合同的約定完成了除工程質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結算款項支付之日起至少30天。
七、在保函有效期屆滿前,建設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三個月以上,或建設工程未完工但工程承包合同解除,需要解除擔保責任的,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經協商一致,應當憑雙方中止施工的協議、中止施工的情況說明或合同解除備案證明,辦理解除擔保手續,恢復施工前再按規定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八、保證人應當建立健全對被保證人和項目的保前評審、保后服務和風險監控制度,加強內部管理,規范經營。
九、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已按泉建筑〔2008〕26號要求交納信用保證金的擔保公司,2016年1月1日起可向泉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原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申請退回。
十、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泉州市建設局關于在房屋建筑與市政工程項目中實行工程擔保的規定(試行)》(泉建筑〔2007〕65號)和《泉州市建設局關于在房屋建筑與市政工程項目中實行工程擔保的補充規定(試行)的通知》(泉建筑〔2008〕26號)廢止。
泉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