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建設局(建委)、園林局、公用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與建設局:
為進一步提高全省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記分評價工作質量,促進各級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公平公正地開展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記分評價,根據《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和《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體系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標準》,經研究,決定委托省質安總站開展2016年全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記分評價工作質量層級指導,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層級指導范圍
從2016年第二季度開始,每個季度對前一季度“工程項目監管記分評價平均記分值(設區市監管評價記分總和/該設區市項目總數)”全省排序最后2名的2個設區市及轄區范圍內的所有縣(市、區)監督機構進行層級指導,設區市及每個縣(市、區)監督機構各隨機抽取1個正在主體結構施工階段的工程項目進行監管記分評價指導。
二、指導方式及內容
(一)層級指導工作依據《監管辦法》附表相關內容,由層級指導組對項目進行監管記分評價現場指導。
(二)層級指導組在層級指導過程中發現實體和行為問題的,通過“工程項目監管系統”向項目監督機構發出督促記分告知單和督促責令改正通知單;被指導的項目監督機構應按照層級指導組發出的督促記分告知單和督促責令改正通知單,通過“工程項目監管系統”向責任單位發出記分告知單和責令改正通知單,督促相關責任單位整改,并按規定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監管記分。
三、處理辦法
(一)被指導監督機構已評價工程項目的監管評價內容與層級指導組評價內容基本相同,但記分分值相差較大或監管記分評價工作質量較差的,由省質安總站發文予以全省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省質安總站報請省住建廳予以全省通報批評。
(二)在層級指導過程中發現監督人員未按《監管辦法》和“質量安全監督工作標準”規定履行職責或濫用職權的,視為考核不合格,按照《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及其監督人員考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予以降低監督級別或撤銷監督人員資格并收回《監督人員考核證書》。
四、工作要求
(一)每個季度工作質量層級指導具體安排由省質安總站另行發文通知。
(二)各設區市建設局應參照省廳做法,每個季度對轄區內縣(市、區)監督機構進行工作質量層級指導。
(三)項目所在地的監督機構應做好配合工作,派出相關人員協助省級層級指導組進行原材料、混凝土構件尺寸(板厚)和混凝土構件強度回彈抽測等工作,并及時通知被檢工程項目施工、監理單位相關人員到位。
(四)層級指導工作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文件要求,減少陪同人員,安排從簡。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