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建設局、福州市房管局、平潭綜合試驗區交建局:
根據《福建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辦法(試行)》(閩建〔2015〕11號)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開展2015年度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評價范圍
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物業管理資質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物業服務企業(含外省入閩物業服務企業),對其2015年度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信用行為進行綜合評價。各設區市可以根據實際,分批開展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
二、資料申報
1、企業基本信息。企業登錄省廳網站綜合監管信息平臺——福建省物業管理信息系統,取得省廳信息中心授權的信息鎖或CA數字證書,填寫完善本企業經營項目數據和定期報表,并匯總物業服務項目總面積,填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表》;
2、業績信息。企業在2015年中獲得的表彰信息資料復印件與《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表》一并提交企業注冊所在地的市、縣物業主管部門確認。
3、不良信息。企業應當如實提交不良行為信息。發現應提交而未提交的,按照應扣減分的兩倍計入減分項;未發生不良行為的企業,由法定代表人在《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表》中簽署承諾事項,并經主管部門確認。
三、時間安排
(一)2016年3月31日前,企業完成信用綜合評價資料申報。
(二)2016年4月15日前,設區市物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物業協會根據《福建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辦法(試行)》(閩建〔2015〕11號)有關規定,完成所轄區域內第一批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并將企業信用綜合評價資料及綜合評價結果報送省物業協會。
(三)2016年4月25日前,省物業協會受省廳委托,完成對各設區市信用綜合評價結果的匯總復審,并報省廳審核。
(四)2016年4月30日前,省廳公布第一批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結果。
四、其他事項
各地應當組織企業積極參與首次信用評價,信用評價結果公布后即可享受信用等級分類管理的相關獎勵。
附件: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6年3月1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