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建設局(建委),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
為了適應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合理確定工程造價,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建標〔2013〕44號)、《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及其他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省造價管理總站組織編制了《福建省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定額》(2016版)(以下簡稱本定額),經會同省發改委、財政廳、國稅局研究同意,現予頒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建設廳頒布的《福建省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定額》(2003版)(閩建筑〔2004〕8號)及其補充調整文件、《福建省建設工程綜合單價計價辦法》(閩建法〔2004〕3號)、《福建省建設工程材料預算價格編制與管理辦法》(閩建法〔2004〕21號)同時廢止。
本定額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修復保護工程、通用安裝工程、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工程、構筑物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房屋修繕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維護工程等。本定額是編制和確定國有資金投資工程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最高投標限價)、施工合同價、工程結算的依據,是調解處理工程造價糾紛、鑒定工程造價的依據,是其他投資性質工程計價的參考,是編制投資估算、設計概算的基礎。
凡2016年5月1日前已發出招標文件的工程,其費用計取按招標文件有關條款執行;凡2016年5月1日前已簽訂工程承發包合同的工程,其費用計取按合同約定執行。本定額不適用于營業稅下的建筑安裝工程造價計算。
本定額由福建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負責管理和解釋。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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