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委(建交委、建設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做好《關于加快推動我國綠色建筑發展的實施意見》(財建[2012]167號)的落實工作,加強和規范綠色建筑評價標識評審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從轉變城鄉建設發展模式出發,以推廣綠色建筑為重要抓手,制定相應的激勵政策與措施,大力引導和推動綠色建筑發展。我部將對各地綠色建筑配套激勵政策制定情況進行專項調查,并作為評選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市、綠色建筑示范社區等稱號的依據之一。
二、各地要嚴格按照《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建科[2007]206號)、《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738-2006)、《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建科[2009]109號)以及相關評價技術細則、地方標準等相關規定,加強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審查和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質量,保證綠色建筑的健康發展。
三、各地在組織綠色建筑評價標識評審中,應嚴格材料審查。評價標識項目提供的證明材料必須完整有效。項目名稱必須與立項批復的名稱一致,項目圖紙必須是按規定通過審查的施工圖、設計圖等。補充提供的說明、設計變更等材料需提供重新審查證明。需檢測的,還應提供具有相應資質的認證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建筑能耗及能源系統效率等性能指標,應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由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機構出具測評證明。
四、各地應本著因地制宜的原則發展綠色建筑。項目所在地區已經頒布地方標準的,各評審機構應保證同一行政轄區所有項目執行相同標準,并從嚴采用標準。
五、混合功能類型(即在同一建筑中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使用功能,如商用和居住等)的建筑應作為一個整體申報,不同功能區分別評價,整棟建筑星級評定就低不就高。一個完整區域中的部分單體建筑或建筑群單獨申報評價標識時,涉及到人均用地、綠地率等該小區整體性指標,應按規劃確定的整個區域的指標計算,各指標計算的相關統計口徑必須一致。
六、鼓勵業主、房地產開發、設計、施工和物業管理等相關單位開發綠色建筑。在申報設計標識時,設計單位應作為申報單位;申報運行標識時,物業單位應作為申報單位。鼓勵設計單位將項目設計與綠色建筑咨詢緊密結合。專業咨詢單位就應在項目設計過程中積極介入開展綠色建筑咨詢工作,并對項目設計方案的完善發揮應有的作用。項目主要申報單位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要出席評審答辯,專業咨詢單位不應作為申報的牽頭單位。
七、各地應及時將通過評審的評價標識項目的相關材料(紙制文件和電子版各一份)報我部公示(備案)。報送材料包括項目名單(附件1)和各項目基本情況表(附件2)、專家評審意見(附件3)、評審報告(附件4、5)。其中:項目名單包括項目名稱、申報單位、項目類型、標識類別、申報星級、評定星級等;項目基本情況表包括項目簡介、效果圖、關鍵指標、增量成本、主要技術措施等;專家評審意見包括項目總體指標達標情況、評審結論等,評審中需要經過復審的還應提交專家復審意見;評審報告包括各項指標主要內容、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已通過地方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公示、公告報我部備案的項目,還應提供公示、公告文件復印件。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與我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聯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