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明確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管理工作職責,確保對發生事故或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依法、及時作出暫扣處罰,有效震懾違法違規行為,促進建筑施工企業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結合我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管理工作實際,省廳組織修訂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管理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為什么要進行修訂?
根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關簡政放權工作的精神,我廳2015年底印發《關于建筑施工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有關事項的通知》(閩建許〔2015〕297號),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機關發生較大變化,除部、省許可資質的省屬建筑施工企業和中央駐閩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由我廳頒發,其他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均下放由各設區市(含平潭)建設主管部門、自貿區各片區管委會頒發。此外,2013年制定印發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管理辦法》(閩建〔2013〕11號)在執行過程中,基層主管部門和監管對象也提出了一些有益的修改意見和建議,為進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管理機制,我廳組織對《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是:
1、根據我省大部分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已下放的實際情況,明確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按照“誰發證、誰立案、誰暫扣”的原則,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機關實施暫扣的立案、調查、取證、告知、決定、送達等各項工作。
2、建筑施工企業和項目責任人的質量安全動態監管違規記分不再作為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立案的情形。
3、根據工程承包方式和責任主體的多樣性,對發生安全事故進行立案的責任主體進行區分,工程項目實行施工總承包并由施工總承包企業自行完成施工的工程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施工總承包企業進行立案;工程項目實行施工總承包并由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工程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施工總承包企業和與發生事故直接相關的分包單位進行立案;建設單位單獨發包的專業工程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與發生事故直接相關的專業承包企業進行立案,施工總承包企業對該專業工程負有管理責任的,按照其履行責任情況由工程項目所在地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相應處理;其他非施工企業行為造成事故的,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認定的事故責任進行調查處理。
4、省外建筑施工企業在我省承建的工程項目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我廳予以立案,視情作出暫停或限制其在我省承攬新的工程項目的處理。作出處理前增加告知環節,允許異議企業陳述、申辯。
5、為強化事故警示教育,在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發還前,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機關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安全生產知識考試,不再統一由我廳組織考試。
6、發生一般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機關對事故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立案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前,接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認定事故性質為非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予以銷案處理。對于較大及以上事故,不予以銷案。
7、堅持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管理放管結合,建立督辦制度,由我廳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機關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管理工作進行督辦,對無故拖延、敷衍塞責或者弄虛作假的實行通報和約談。
三、對于我省建筑施工企業在非企業工商注冊地施工發生安全事故或因施工安全問題被責令停止施工符合規定情形的,如何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管理?
我省建筑施工企業在非企業工商注冊地施工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生產安全事故的,工程項目所在地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除按規定要求逐級報告我廳外,應同時將事故基本情況書面通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機關,并對發生事故的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復核,復核結果附相關證據材料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機關。必要時,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機關可組織人員赴事故發生地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對因施工安全問題被責令停止施工符合規定情形的,工程項目所在地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于作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決定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機關提出暫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議,并附證明企業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相關證據材料。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機關應依法做好案件立案、調查、取證、處罰告知、決定、送達等行政執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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