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辦法
(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7號)
《公路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辦法》已于2016年8月31日經第1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楊傳堂
2016年9月2日
公路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工程造價管理,規范造價行為,合理控制建設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路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以下統稱公路工程)的造價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路工程造價活動,是指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費用的確定與控制,包括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合同價、變更費用、竣工決算等費用的確定與控制。
第三條 公路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客觀科學、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厲行節約的原則。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公路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造價依據
第五條 交通運輸部制定公路工程造價依據。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交通運輸部發布的公路工程造價依據,結合本地實際,組織制定補充性造價依據。
前款所稱造價依據,是指用于編制各階段造價文件所依據的辦法、規則、定額、費用標準、造價指標以及其他相關的計價標準。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對通用性強、技術成熟的建設工藝,編制統一的公路工程定額。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公路工程定額中缺項的,或者地域性強且技術成熟的建設工藝,可以編制補充性定額規定。
第七條 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公路工程造價依據中未涵蓋但公路工程需要的造價依據,公路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該工程施工工藝要求等因素組織開展成本分析。
第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造價依據的編制和修訂工作,促進造價依據與公路技術進步相適應。公路工程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造價咨詢等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
第九條 編制造價文件使用的造價軟件,應當符合公路工程造價依據,滿足造價文件編制需要。
第三章 造價確定和控制
第十條 公路工程造價應當針對公路工程建設的不同階段,根據項目的建設方案、工程規模、質量和安全等建設目標,結合建設條件等因素,按照相應的造價依據進行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承擔公路工程造價控制的主體責任,在設計、施工等過程中,履行以下職責,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一)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負責組織項目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變更費用、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的編制;
(二)對造價進行全過程管理和控制,建立公路工程造價管理臺賬,實現設計概算控制目標;
(三)負責公路工程造價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報送;
(四)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綜合分析項目建設條件,結合項目使用功能,注重設計方案的技術經濟比選,充分考慮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運營養護需要,科學確定設計方案,合理計算工程造價。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對其編制的造價文件的質量負責,做好前后階段的造價對比,重點加強對設計概算超投資估算、施工圖預算超設計概算等的預控。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編制工程計量與支付、工程結算等造價文件。
第十四條 從事公路工程造價活動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技能。鼓勵從事公路工程造價活動的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不斷提升職業素質。
從事公路工程造價活動的人員應當對其編制的造價文件的質量和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立項階段,投資估算應當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投資估算編制辦法》等規定編制。
第十六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設計階段,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應當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概算預算編制辦法》等規定編制。
初步設計概算的靜態投資部分不得超過經審批或者核準的投資估算的靜態投資部分的110%。
施工圖預算不得超過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
第十七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實行招標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工程計量計價事項。
設有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應當根據造價依據并結合市場因素進行編制,并不得超出經批準的設計概算或者施工圖預算對應部分。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與設計概算或者施工圖預算的對比分析,合理控制建設項目造價。
投標報價由投標人根據市場及企業經營狀況編制,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第十八條 國家重點公路工程項目和省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初步設計的公路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階段,將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清單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保證承擔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符合國家規定的勘察設計深度要求和勘察設計質量,避免因設計變更發生費用變更。發生設計變更的,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完成審批程序后,合理確定變更費用。
第二十條 在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建設期內,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年度工程計劃及時編制該項目年度費用預算,并根據工程進度及時編制工程造價管理臺賬,對工程投資執行情況與經批準的設計概算或者施工圖預算進行對比分析。
第二十一條 由于價格上漲、定額調整、征地拆遷、貸款利率調整等因素需要調整設計概算的,應當向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申請調整概算。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應當進行審查。
未經批準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不予調整設計概算。
由于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設計方案變更等因素造成的設計概算調整,實際投資調增幅度超過靜態投資估算10%的,應當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者核準部門調整投資估算后,再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審查調整設計概算;實際投資調增幅度不超過靜態投資估算10%的,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直接審查調整設計概算。
第二十二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編制竣工決算報告及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造價執行情況報告。審計部門對竣工決算報告提出審計意見和調整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對竣工決算報告進行調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加強對公路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檢查。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二十四條 公路工程造價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相關單位對公路工程造價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公路工程造價依據的執行情況;
(二)各階段造價文件編制、審查、審批、備案以及對批復意見的落實情況;
(三)建設單位工程造價管理臺賬和計量支付制度的建立與執行、造價全過程管理與控制情況;
(四)設計變更原因及費用變更情況;
(五)建設單位對項目造價信息的收集、分析及報送情況;
(六)從事公路工程造價活動的單位和人員的信用情況;
(七)其他相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 省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對從事公路工程造價活動的人員和造價咨詢企業的信用情況進行監管,納入統一的公路建設市場監管體系。
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公開公路工程造價相關信息,并接受社會監督。
交通運輸部建立公路工程造價信息化標準體系,建立部級公路工程造價信息平臺。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省級公路工程造價信息平臺,并與部級公路工程造價信息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
公路工程造價信息公開應當嚴格審核,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規定,不得侵犯相關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公路工程造價信息及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造價執行情況進行動態跟蹤、分析評估,為造價依據調整和造價監督提供支撐。
第二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活動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相關單位和人員通報,責令其限期整改。監督檢查結果應當納入公路建設市場監管體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公路養護工程可以根據作業類別和規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