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區市建設局(建委)、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與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近期,省廳組織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以下簡稱省標)審查時發現,部分主編單位對編制人員和參編單位管理不到位,開展標準調研論證不充分,關鍵技術指標缺乏驗證和工程實踐等問題。為加強管理,進一步規范省標編制、審查等工作,強化編制單位主體責任。現將有關事項強調通知如下:
一、加強編制單位管理
(一)申請主編省標的單位原則上應是建設行業的科研院所、高校和省級行業協會(學會),以及全省建筑業、勘察設計龍頭企業,或有工程建設標準編制經驗的單位。每項標準主編單位不超過2家。除省廳部署的重大行業標準外,綜合性標準參編單位一般不超過10家,其他標準參編單位不超過5家。
(二)省標主要起草人(即署名前2名的編制人員)應具有高級及以上專業職稱或擔任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職務,且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標準編制經驗。參編人員應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職稱。
二、規范編制程序
(一)省標批準立項后,應及時提交標準編制大綱和工作計劃方案。為保證標準時效性,省標應在兩年內完成編制任務,確需要延長時限的,主編單位應向省廳正式書面說明必要性,明確延期完成時間節點等。對未按期完成又不書面報告的,視同省標原立項計劃失效。
(二)省標在立項、審查及發布實施等階段報送材料應由主編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并加蓋主編單位公章。各階段報送材料中主編、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員應保持一致。省標報審前需要調整編制單位和人員等信息,主編單位應書面報告并經省廳同意,報審后不予變更。
三、落實標準編制責任
(一)省標報送審查前,主編單位應自行組織內部評審,并提交自評書面報告。主要起草人應參加省標審查會,并負責匯報編制情況和答辯工作。審查會專家組審查意見和報批稿,應經審查組主副審專家同意簽字并加蓋主編單位公章報省廳復核并存檔。
(二)強化標準編制單位責任制,主編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加強對省標編制管理,做好標準編制牽頭組織、協調服務等工作,并對標準編制質量和技術適用性負責,具體包括負責標準技術內容解釋、標準實施效果評估以及標準經費財務管理等。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