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30多年來,建筑業呈現出持續快速增長的勢頭,為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然而,建筑業在取得輝煌成就的同時,仍然存在著制約其健康發展的問題和障礙。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或許能為我國建筑業未來發展帶來新的思考。
完備的法律體系支撐建筑業健康發展
法律法規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建筑市場的主要依據,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是建筑市場有序運作的基本保障,也是衡量一個國家建筑業管理水平的重要標志。同時,對于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在美國,完備的法律體系是建筑業有序發展的有力保障。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美國形成了以《統一建筑法規》為主題,包括《聯邦測量法》、《聯邦電器法》、《聯邦機械設備法》、《地方規劃法》以及《環境保護法》等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法規系統,同時還包括大量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
《統一建筑法規》是最為重要的建筑活動管理法規,它對管轄范圍內任何建筑物的施工、改建、拆遷、使用、維修以及建筑行政管理、建筑許可等制度作出了詳細規定。此外,工程建設主體行為還要受到來自《稅法》、《公司法》、《會計法》、《勞動法》、《保險法》、《商業職業法》及《統一商務法規》等綜合性經濟法規的制約,各州、縣、市都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對該法規進行修改補充,并制定和完善一套有針對性的建設法律體系。在制定和執行建設法規方面,地方政府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日本是建設法律體系相當完善的國家之一,體系完備、措施得力、責任嚴明、可操作性強是日本建設法律體系的鮮明特征。日本的建設法律分為三個層次:國會制定的法律、政府頒布的政令和職能官廳(如建設省)發出的省令。法律擁有最高效力,依照法律頒布政令(法的施行令),再由政令發出省令(法的施行規則)。此外,日本的建設法律體系包括《建設業法》、《建筑基準法》、《建筑師法》、《公營住宅法》、《住宅建設規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規則。此外,還有一些與建筑業密切相關的法律,如《中小企業現代化促進法》、《勞動安全衛生法》等。
德國享有“法制大國”的美譽,其高度發達的建設法律體系成為各項建設活動高效有序運作的重要保障。
德國的建設法律主要包括《聯邦建筑法》、《建筑產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標準,他們分別對建設主管部門的職權范圍、建筑許可、建設咨詢、材料檢測、建筑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勞動保護、安全事故預防、招投標及承發包雙方權利義務等方面做出了全面詳細的規定,制定了明確的標準規范。在住宅建設方面,通過制定《住宅建設法》、《住宅現代化促進法》等法律,將發展大眾化住宅作為產業政策的扶持重點。同時,政府提倡并鼓勵私人投資的建房活動。此外,德國各州還根據地方的具體需要,制定有地方針對性的建設管理法規條例。
工程保險和擔保制度的普及
工程保險是一種強制性制度。在美國,承包商、分包商和咨詢設計商沒有購買相應的工程保險或沒有取得相應的保證擔保,就無法取得工程合同。在法國,《建筑職責與保險》規定,凡涉及工程建設活動的所有單位,包括業主、總承包商、建筑師、專業承包商、建筑產品制造商、質量檢查公司等,均須向保險公司進行投保。通過實行強制工程保險,各相關主體在自身利益的驅動下,強化了自律意識、確保了工程質量、促進了工程建設的良性循環。
業主方控制工程保險。業主控制的工程保險是一種全面涵蓋的保險方式,其主要目的是讓業主擁有控制保障其資產的保險和風險管理計劃,多數發達國家和地區傾向于采用業主方控制的工程保險。在香港,保單以業主和所有參與工程項目的各承包商的聯合名義擔保。
保險公司與業主方密切合作。保險公司在項目開始階段就與業主密切配合,進行風險管理。保險公司在施工現場派駐專門人員,專業工程風險分析師也協助業主進行完備的風險分析并提出風險管理建議,降低了保險公司的理賠風險。
中介體系發達。國際上工程保險業發展完善的國家和地區,其工程保險中介體系也十分發達。一方面,保險經紀人在保險市場非常活躍,保險經紀人代理顧客完成絕大多數的保險業務,包括評估風險、訂立保險合約、檢測風險、處理索賠等風險管理的全過程;另一方面,中介體系管理完善,保險中介人要通過從業資格審查、組織資格認證考試才能執業,有專門的組織建立保險中介人信息檔案庫,對保險中介人的執業情況進行全面記錄,并接受社會公眾對保險中介人的查詢和投訴。
工程保險人力資源豐富。在保險業發達的歐美國家,工程保險方面的人才多有較嚴格的篩選制度,獲得一定執業資格后方可上崗并定期接受業績考核。這些國家的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大多設有工程部,專門的人員負責經營工程保險并辦理相關業務,其工程保險業務已邁入專業化、制度化和現代化的階段,這都與豐富的工程保險人力資源有著密切關系。
工程擔保。美國是實行工程擔保制度較為完善的國家,實行的是高保額都有條件保函模式,主要應用于投標擔保、履約擔保和付款擔保。其中,履約擔保通常會覆蓋預付款擔保、保留金擔保、維修擔保等多個品種,其有效期一般從工程開工至保修期滿截止。
在美國,無論是承包商、分包商,還是設計咨詢商、設備供應商等,如果沒有取得相應的工程擔保,或者沒有購買相應的工程保險,幾乎無法從建筑市場上獲得合同。這不僅是美國法律強制推行的結果,也是工程建設各方普遍遵循的慣例。
美國法律禁止商業銀行從事工程擔保業務,專業化的保證擔保公司是工程擔保市場的承保主體。美國的保證擔保公司一般都具有金融機構的身份,具備雄厚的資金實力來提供擔保服務。保證擔保公司的人員一般都是從事擔保業務、法律、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專家。
這些擔保公司必須經美國財政部評估、批準,每年都要進行復核。擔保公司提供的每筆保證擔保業務金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
當承包商違約后,擔保人在保函所規定的擔保總額內將對承包商尚未履行的全部合同責任負責,并同時繼承承包商的合同權利。擔保人有權自行選擇代為履行合同的方式,包括:提供技術、經濟和管理上的支持,由原承包商繼續履約;引入新的承包商;將未完成工程另外發包并向業主支付因此增加的合同金額;向業主直接賠付一筆業主能接受的賠償金以買回保函。
美式工程擔保的順利實施依賴于以下條件:首先,需要對工程擔保制度作出強制規定,在這一前提下,承包商如果要持續發展,必須保持良好的商業信譽,以便獲得未來工程項目的擔保;其次,需要建立商業化的工程保證擔保市場,發展專業化的工程擔保公司,使其具備能夠代為履行工程合同的能力;最后,需要建立工程保證擔保市場的公平競爭機制,防止擔保公司通過其壟斷地位影響乃至阻礙建筑市場的競爭秩序。
目前,世界各國和各地區的工程保證擔保制度各有特點,尚未形成統一的模式。
來源:中國建設報 2013-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