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規范企業資質審批過程的行政執法工作,完善資質審批與企業生產經營行為和企業信用的聯動執法機制,有效打擊企業申報資質中的弄虛作假行為,促進企業誠信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建部第22號令)《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弄虛作假行為處理辦法》(建市〔2011〕200號)等規定,現就企業資質審批行政執法工作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加強企業資質審批前核查
(一)企業在申請資質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存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不予批準。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及時將發現的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及處理情況記錄在企業違法違規檔案上廳網站發布。
(二)資質許可機關受理企業申請后,在向企業發出審查意見書前,企業撤回申請的,準予撤回,對其申請材料真實性不再核查。
?。ㄈ┰S可機關發出審查意見書后,要求企業提供陳述意見或補件材料的,企業在規定時間內撤回申請放棄陳述補件的,該次申請準予撤回,對其申請材料真實性不再核查;企業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供陳述補件材料且未申請延長陳述補件時間的,該次申請不予許可,其業績經核查為虛假的,給予警告,企業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ㄋ模┰S可機關收到企業陳述補件材料后,經審查不符合標準的,該次申請不予許可,其中經核查業績為虛假的,給予警告,企業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ㄎ澹ζ髽I申報的省外業績,經向工程所在地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函核查但未得到反饋的,約談企業法定代表人,若企業主動撤回申請,不再核查,若企業承諾業績屬實,資質許可機關先予審批,之后再派人實地核查,經核查業績為虛假的,撤銷該行政許可,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企業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Σ俊⑹∫蠛瞬榈钠髽I業績,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認真及時核查,對不認真核查的給予通報批評,對提供虛假核查意見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企業因資質申報弄虛作假被處理的,予以通報,向社會公布,并按規定給予信用評價扣分,記錄誠信檔案和違法違規檔案。
二、健全完善投訴舉報處理機制
?。ㄒ唬嵜e報件,按相關規定辦理。有提供基本事實線索和證據材料的,認真調查核實,并將核實情況及審批結果反饋舉報人;未提供線索和證據的,經與舉報人聯系溝通,仍未能提供線索證據的,或無法與舉報人聯系的,不進行核實,僅將審批情況反饋給舉報人。
?。ǘδ涿蚣倜八诵彰呐e報件,無基本事實線索和證據材料的,不予調查核實;有線索和證據材料的,認真調查核實,并將核實和處理結果在網上公開。
?。ㄈι霞墮C關或有關部門轉來的舉報件,分實名和匿名以及有無線索證據,按上述辦法處理,將調查處理情況、審批情況反饋上級機關或有關部門,以及實名舉報人。
(四)對許可機關已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投訴舉報件,不再進行核實,實名舉報的直接向舉報人反饋審批結果。
三、加強資質批后動態監管
企業資質獲得批準后被舉報,經調查核實存在弄虛作假行為,或者在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抽查中發現資質申報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撤銷該行政許可,給予行政處罰,警告并處以罰款,企業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從2017年1月1日起,省廳審批的房建、市政總承包二級資質審批后,除動態監管系統里面的業績外,對企業申報的網上補錄的業績進行核查。
要建立健全全省住房城鄉建設系統上下聯動執法機制,完善企業信用檔案管理制度,共同打擊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違法違規和資質申報中的弄虛作假行為。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