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建設局(建委),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各有關單位:
為健全完善我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體系,省廳組織修訂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體系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標準(2016年版)》(下稱“本評價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并就有關銜接事項一并通知如下:
一、本評價標準不再要求采集的信用信息,于2017年3月25日起停止采集。2017年4月1日前已生效的信用信息,延續使用至有效期期滿,并按照本評價標準規定的加分限值規定執行。
二、原先由企業自行申報,本評價標準調整為由評價機構負責填報的有效信用信息,若依據的文書于2017年4月1日前印發的,仍需由企業在信息的有效采集期內向評價機構申報;于2017年4月1日(含當日)后印發的,由評價機構按照本評價標準的規定填報,無需企業另行申報。
三、暫不開展納稅信息(增值稅、企業所得稅)采集和評價,待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系統實現與稅務主管部門的稅收數據對接后,另行發文通知。
四、本評價標準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體系企業通常行為評價標準(2014年版)》(閩建筑〔2014〕10號)同時廢止。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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