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行政監督辦法(試行)》的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提高招投標監管效率,依法履行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職能,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標廉政風險防控體系,保證招標投標活動依法進行,省廳組織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行政監管辦法(試行)》,現對《辦法》進行解讀。
《辦法》共二十四條,包括制定目的、適用范圍、職責分工、監督平臺及方式、監督的主要內容、接受備案的程序、投訴及信訪處理的程序和要求、有關招投標問題請示和咨詢的處理、監管材料的保存和查閱、各方主體的信用管理、工程款資金流向的延伸審計、監管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禁止行為等:
(一)關于職責分工。第三條“縣級以下行政區域內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由縣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級及以上項目審批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工程所在地在縣行政區域內的,由縣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設區市城區內的,由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進一步明確縣級以下行政區域內工程和省級及以上部門審批工程招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
?。ǘ╆P于監督平臺。第五條明確監督機關通過福建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行政監督平臺對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包括接受招標文件等材料的備案、發出責令改正通知、發出投訴處理決定或不予受理決定等,實現線上監督和網上公開工作。
(三)關于投訴和信訪的處理。第十條“屬于《信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并屬于本機關法定職權范圍的,予以受理并按信訪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于反映招投標問題的其他事項,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的規定做出是否受理決定”,規定了反映招投標事項信訪件的處理辦法。第八條“對部分符合受理條件的投訴,監督機關可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部分予以受理,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部分不予受理,并在投訴不予受理通知書中明確不予受理的內容及理由”、第十一條“決定受理的投訴,監督機關必要時可通知招標人暫緩發出中標通知書或暫緩簽訂施工合同”、“監督機關可以建立招投標投訴處理會商機制”,第十二條“監督機關應當建立投訴處理過程中無關人員或單位打聽處理情況的登記制度和經辦人員未向無關人員或單位透露處理過程中有關情況的承諾制度”,規范了投訴處理的程序及要求。
?。ㄋ模╆P于招投標問題的咨詢。第十四條規定“監督機關可以在職責范圍內接受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有關招投標法律法規及政策咨詢,但不得接受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有關具體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業務咨詢,不得參與招標文件編制的討論”,對監督機關可以接受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咨詢的內容作了規定。
?。ㄎ澹╆P于延伸審計。第十九條規定“審計部門依法對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進行審計監督,對中標人收取的工程款資金流向進行延伸審計,并將審計結果抄送有關監督機關”,有利于遏制工程轉包、掛靠現象的發生。
?。╆P于監督機關工作人員禁止行為。第二十一條進一步明確規定“監督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參與本部門監管項目招標文件的編制”,杜絕監督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投標活動中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