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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通知

關于印發《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行政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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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行政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

閩建[2017]7號 

各設區市建設局(建委)、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標廉政風險防控體系,依法履行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職能,保證招標投標活動依法進行,省廳組織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行政監管辦法(試行)》,經商省發改委,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2018年1月1日起,省級及以上項目審批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含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貨物采購以及工程總承包,下同)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工程所在地在縣行政區域內的,由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行政監督;在設區市城區內的,由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行政監督。2018年1月1日前已在省廳備案的招標項目,繼續由省廳監管至工程招標結束。

  二、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履行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職能。省廳指導各地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工作,協調推進招投標網上運行公開。

  三、《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房建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投標監管權的通知》(閩建筑函〔2015〕72號)于2018年1月1日廢止。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7年9月7日

  

 

附件: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

工程招標投標行政監管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標廉政風險防控體系,依法履行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職能,保證招標投標活動依法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設區市、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監督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由同級項目審批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縣級以下行政區域內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由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省級及以上項目審批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工程所在地在縣行政區域內的,由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在設區市城區內的,由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

具體監督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第四條  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監督執法必須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設置審批核準環節,已經設置的一律廢止。

任何行政監督機關和個人不得違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條  監督機關通過福建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行政監督平臺(以下簡稱省行政監督平臺),采用下列方式對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一)接受招標文件等材料的備案;

(二)通過視頻監控或錄像方式對開標、評標活動過程實施監督;

(三)依法接受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或信訪并進行處理;

(四)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上級監督機關可以對下級監督機關實施的行政監督活動進行層級指導、檢查。

第六條   監督機關主要對以下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依法實施監督:

(一)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是否具備法定招標條件;

(二)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是否存在違法發包;

(三)招標人采取的招標方式和組織形式是否符合項目審批部門的核準意見;

(四)招標代理機構是否具有相應代理資格,是否在資格許可范圍內承接招標代理業務;

(五)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是否依照法定和招標文件規定的程序進行招標活動,是否按有關規定履行招標過程各項文件的報備手續;

(六)招標文件是否使用全省統一的示范文本編制;

(七)投標人是否依法參加投標活動;

(八)評標委員會組建、組成及其評標活動是否依法進行;

(九)招標人是否依法確定中標人和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招標人是否依法處理異議;

(十一)招標人與中標人是否依法簽訂合同。

第七條   監督機關應當按以下程序接受備案材料:

(一)對不屬于本部門監管的項目的備案材料應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二)對不符合要求的備案材料應予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備案人須補充的材料。

(三)對符合要求的備案材料應當接受備案并出具簽收單。

監督機關接受備案后,發現招標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內容的,應通過省行政監督平臺發出責令招標人改正通知。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對處理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通過省行政監督平臺向發出改正通知的監督機關陳述理由和依據。

第八條  監督機關對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的投訴,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規定處理。對部分符合受理條件的投訴,監督機關可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部分予以受理,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部分不予受理,并在投訴不予受理通知書中明確不予受理的內容及理由。

第九條  監督機關收到投標人投訴時,應當先通過電話錄音或當場核實簽字等方式對投訴件的真實性進行核實:

(一)投訴人是法人的,核實對象為法定代表人,核實內容包括投訴書是否由其本人親自簽字、公章是否真實、聯系人或授權代表是否為本單位人員。

(二)投訴人是個人的,核實對象為投訴人本人,核實投訴書是否由其本人親自簽字。

核實對象不配合監督機關核實工作的,監督機關應當做好記錄以及錄音資料保存并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處理,對其投訴不予受理。

第十條  監督機關收到反映招投標問題的信訪,屬于《信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并屬于本機關法定職權范圍的,予以受理并按信訪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于反映招投標問題的其他事項,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的規定做出是否受理決定。

第十一條  決定受理的投訴,監督機關必要時可通知招標人暫緩發出中標通知書或暫緩簽訂合同。監督機關可視情況,將投訴事項轉招標人及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調查核實并提出意見。

監督機關可以建立招投標投訴處理會商機制,召集內部相關機構、法律顧問對調查情況進行會商,必要時還可與發改、法制、司法以及相關行政、司法機關進行會商。

監督機關處理招投標投訴或者招標人處理異議,調查有關情況的,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十二條  受理投訴的監督機關及承辦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訴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復印、借閱、扣壓、銷毀;

(二)嚴禁將投訴情況、投訴人信息透露給被投訴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有可能對投訴人產生不利后果或對投訴處理活動產生不良影響的單位或個人;

(三)嚴禁向無關人員或單位透露投訴處理過程中的有關情況。

監督機關應當建立投訴處理過程中無關人員或單位打聽處理情況的登記制度和經辦人員未向無關人員或單位透露處理過程中有關情況的承諾制度。

第十三條  監督機關依法做出的投訴處理決定或不予受理決定,應當通過省行政監督平臺發出。

第十四條  下級監督機關向上級監督機關請示有關招投標問題的,應當以書面的方式進行。請示的問題具有普遍性的,上級監督機關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依照有關規定予以書面答復。

第十五條  監督機關可以在職責范圍內接受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有關招投標政策咨詢,但不得接受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有關具體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業務咨詢,不得參與招標文件編制的討論。

第十六條  省行政監督平臺、省公共服務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將工程招投標活動中產生的電子招投標資料按規定做好歸檔保存工作,自評標結束之日起要至少保存十年,并確保檔案的完整和安全,嚴格遵守保密工作規定。

監督機關對招投標投訴及處理過程和監管過程中形成的書面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條  省行政監督平臺應建立技術支撐體系,完善工作機制,滿足調閱招投標存檔資料的需要。招投標存檔資料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查閱、復制。有關部門、單位因工作需要查閱、復制相關材料的,應出具本單位介紹信,并經監督機關批準。查閱、復制時,監督機關應派人到場配合。

查閱、復制者應注意材料保密,并對其使用的合法性負責。

第十八條  監督機關發現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制止、責令改正,必要時,可以責令暫停其招標投標活動:

(一)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的;

(二)違反招標投標程序、規則的;

(三)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群體性事件,不及時制止可能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無法挽回損失的。

第十九條  監督機關應當加強對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執業人員信用管理,根據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信用體系建設的統一部署,將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納入信用評價。

監督機關發現評標委員會成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予以依法查處,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報給福建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的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審計部門依法對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進行審計監督,對中標人收取的工程款資金流向進行延伸審計,并將審計結果抄送有關監督機關。建立健全打擊串通投標聯動工作機制和招投標“黑名單”制度。

第二十一條  監督機關應當充實招標投標監督執法力量,加強廉政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依法履職能力。

監督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任何方式違法干預或影響依法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

(二)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三)參與本部門監管項目招標文件的編制;

(四)泄露應當保密的資料和有關情況;

(五)收受招標投標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

監督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上述行為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11日施行。《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省管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閩建筑〔200932號)和《福建省建設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管試行辦法>等四個文件的通知》(閩建法〔2002148號)附件1、附件3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