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六部門轉發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七部門
關于印發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
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人民銀行各縣(市)支行,泉州開發區人事勞動局、國土規劃建設局,泉州臺商投資區民生保障局、規劃建設與交通運輸局、環境與國土資源局:
現將《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七部門關于關于印發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人社發〔2018〕8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明晰工作目標,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
二、加大工作力度。各地要結合實際,進一步加大工作執行力,把工程建設領域建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制度各項工作落到實處。行業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大對工程項目農民工工資資金撥付情況和專用賬戶的監督檢查力度,發現問題應督促其限期改正。
三、做好宣傳引導。各地要通過多種形式積極做好宣傳工作,加強輿論引導,提高施工企業對人工費(工資款)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的了解和應用,切實發揮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制度的作用。
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泉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泉州市水利局
泉州市鐵路建設辦公室 中國人民銀行泉州市中心支行
2018年11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關于印發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
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閩人社發〔2018〕8號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建設局(委)、交通運輸局(委)、水利局、鐵辦,人民銀行各市中心支行,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綜合執法局、交建局、經濟發展局、鐵辦,人民銀行平潭綜合實驗區支行,廈門市通信管理局,各通信發展管理辦公室:
現將《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福建省交通運輸廳
福建省水利廳
福建省鐵路建設辦公室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
2018年10月24日
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
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工程建設領域企業的工資支付行為,健全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長效機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閩政辦〔2016〕8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建省行政區域內房建市政、交通運輸、水利、鐵路、通信、電力等工程建設項目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工資專戶”)管理適用本辦法。
施工總承包企業(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下同)應建立工資專戶管理制度,實行人工費(工資款)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分解工程價款中的人工費(工資款),并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銀行開設工資專戶,建設單位(包括代建單位,下同)將工程款中的人工費(工資款)單獨撥付到工資專戶。工資專戶資金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三條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住建、交通運輸、水利、鐵辦、通信、電力等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本級工資專戶管理制度的實施。
第四條 在工程招投標、施工合同訂立等階段,建設單位應在招標文件中對工資專戶設立和撤銷、人工費(工資款)撥付時間和比例(數額),以及未按期撥付違約責任等事項作為實質性內容予以明確約定,并寫入與施工總承包企業簽訂的施工合同中。已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雙方應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建立工資專戶事宜。
第五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在工程項目開工前,應到工程項目所在地銀行設立工資專戶,并與建設單位、開戶銀行簽訂《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管理協議》(附件1)。工程有專業分包、勞務分包的,分包企業應委托施工總承包企業代發工資,并與施工總承包企業簽訂《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委托支付協議》(附件2)。
第六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應于工資專戶開設后5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的人社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備工資專戶有關信息。
第七條 工資專戶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開立企業網銀、通兌等業務,賬戶內的資金除發放農民工工資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同一個施工合同,只能開設一個工資專戶。
第八條 開戶銀行負責專戶資金的日常監管,發現賬戶資金不足時,應及時通知開戶單位和備案部門;發現賬戶資金被挪用等情況,應及時向備案部門報告。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比例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提供的人工費(工資款)數額,按時足額將應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工資款)單獨撥付到施工總承包企業開設的工資專戶。
第十條 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分包企業應協調開戶銀行為該項目農民工辦理工資支付銀行卡,已持有開戶銀行工資卡的農民工可以不再重新辦卡。施工企業(包括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負責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表,工資表應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并在維權告示牌上公示。工資表公示無異議后由施工總承包企業加蓋公章,每月按時提交開戶銀行。銀行根據加蓋公章的工資表、代發工資數據盤片,直接從工資專戶向農民工個人銀行賬戶劃轉工資。
第十一條 工程(交)竣工驗收后,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在施工現場對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不少于7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結束后,可會同建設單位辦理工資專戶撤銷手續,工資專戶余額由銀行劃至合同約定的施工總承包企業賬戶。工資專戶撤銷后7個工作日內,施工總承包企業應向備案部門報備。
第十二條 工資專戶制度落實情況,納入企業和項目日常監管考評。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依職權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列入建筑市場重點監管對象、列入“黑名單”等懲戒措施。
1.建設單位連續2個月或累計3個月未按時足額撥付人工費(工資款)的;
2.施工總承包企業未設立工資專戶,未按時報備工資專戶信息的;
3.施工總承包企業挪用專戶資金,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4.施工總承包企業未通過工資專戶發放農民工工資的;
5.分包企業未委托施工總承包企業代發農民工工資的;
6.其他違反本辦法的情形。
第十三條 2016年1月17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出臺后新開工的項目執行本辦法。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實施細則。
附件:1.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管理協議(參考文本)
2.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委托支付協議(參考文本)
附件1
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
專用賬戶資金管理協議
(參考文本)
甲方(建設單位):
乙方(施工總承包企業):
丙方(專戶銀行):
根據《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為保證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工資專戶)資金專款專用及農民工工資按月支付,甲、乙雙方委托丙方為 項目(以下簡稱“該項目”)工資專戶資金監管人,為該項目工資專戶資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協議約定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等服務。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并共同遵守,同時甲、乙、丙三方承諾自愿接受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第一章 工資專戶設立及管理
第一條 工資專戶的設立。乙方須在丙方處設立工資專戶,用于該項目農民工工資的發放,不得擅自動用工資專戶資金。
第二條 工資專戶的管理。項目建設期間,丙方負責對工資專戶進行管理。丙方需根據本協議約定的條件辦理資金支付。
第二章 托管職責、期限
第三條 丙方作為受托銀行,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設立工資專戶,保管托管資金,確保資金安全;
(二)每月將工資專戶對賬單報甲方(聯系人: 、聯系電話: 、地址: )、乙方(聯系人: 、聯系電話: 、地址: )及工程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人社部門備查;
(三)在資金到位且乙方提供審核后的準確工資表以及符合丙方格式要求的代發工資數據盤片,丙方在三日內,將農民工工資發放到位。
(四)定期前往項目工地免費為農民工辦理工資支付銀行卡,農民工工資支付銀行卡不收取成本費和年費。
第四條 協議期限。丙方對工資專戶內資金履行監督職責的期限自工資專戶設立之日起至該專戶撤銷止。
第三章 資金托管應提供的資料
第五條 乙方須向丙方提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每月農民工工資表以及符合丙方格式要求的代發工資數據盤片。
第四章 托管資金收付
第六條 受托資金存入。甲方應按施工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將人工費(工資款)劃入約定的托管賬戶,丙方確認資金到賬后對賬戶資金履行管理職責。
第七條 受托資金撥付。乙方委托丙方代發農民工工資,代發的農民工個人銀行賬戶信息由乙方提供,其真實性由乙方負責。乙方負責將農民工工資表、代發數據盤片按丙方通用代發格式報丙方,由丙方從工資專戶(在人工費撥付累計額度內)直接劃撥至農民工個人銀行卡上。工資表的真實性及準確性由乙方負責。
第八條 農民工工資監管。工資專戶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工資專戶的撤銷
第九條 工程竣工驗收且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公示無異議后,甲方出具“關于同意撤銷 項目工資專戶的證明”。丙方收到證明后,辦理工資專戶撤銷手續。工資專戶余額由丙方劃至施工合同約定的乙方賬戶。
第六章 協議生效與終止
第十條 本協議經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項目完工后,丙方全額解付該托管資金后該協議終止。
第七章 違約責任和免責條件
第十一條 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支付條件辦理資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損失,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如果本協議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協議的,可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該方的責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時,應及時通知其他方在合理期限內提供到不可抗力影響的證明,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其他方損失的擴大和保護資金的完整。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三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因本項目工資專戶資金托管業務的需要和三方特別約定外,未經三方同意,協議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業秘密的資料。
第十四條 協議的變更。本協議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變更協議條款時,應經三方協商一致,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該項目備案部門。行業主管部門: ,聯系人: ,地址: ,電子郵箱: ;人社部門: ,聯系人: ,地址: ,電子郵箱: 。
第十六條 本協議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丙方各執兩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
委托支付協議
(參考文本)
甲方:(勞務分包企業或專業分包企業)
乙方:(施工總承包企業)
根據《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要求,經雙方友好協商,現就 項目農民工工資委托支付事宜協議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發農民工工資,承諾每月按時將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表上報乙方,由乙方委托銀行從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發放,農民工實名登記、工資金額、農民工個人銀行卡等信息真實性由甲方負責。
二、乙方承諾按分包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為由拒付農民工工資。
三、農民工工資應按月支付,委托銀行直接支付的農民工工資計入分包工程進度款予以扣除。
四、違約責任
施工期間,如發生農民工工資拖欠,按下列方式處理:
1.乙方未按月足額撥付人工費(工資款)的,由其無條件進行撥付,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甲方偽造出勤信息、提供虛假身份信息套取、高估冒算農民工工資的,經核實,高估冒算超出費用,乙方按 倍向甲方收回,從剩余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諾,對方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2018年11月1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