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住建部辦公廳關于簡化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有關事項的通知
閩建辦許〔2018〕29號
各設區市建設局(建委),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與建設局,有關企業:
現將住建部辦公廳《關于簡化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有關事項的通知》(建辦市〔2018〕45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就有關事項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新設立建筑業企業在申請資質時,企業聘用一級建造師的,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對企業所申報建造師的數量及其姓名、年齡、專業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簽字承諾。對符合資質標準要求的申請,資質許可機關予以核準資質。企業所聘用的一級建造師應在資質核準后2個月內完成注冊手續。企業聘用二級建造師的,需在申請資質前,通過《福建省二級建造師注冊管理系統》完成注冊手續。
二、建筑業企業在申請資質時,不需提供企業代表工程業績總造價30%以上的工程總承包發票。
三、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建筑業企業在申請資質時,不需提供辦公場所證明、廠房證明和設備購置發票證明材料,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對前述真實性有效性簽字承諾。
四、新設立工程勘察企業、工程設計企業在申請資質時,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對企業所申報注冊人員的數量及其姓名、年齡、專業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簽字承諾,對符合資質標準要求的申請,資質許可機關予以核準資質。
五、對軍隊或高校從事工程勘察設計的事業編制的注冊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不需提供所在單位上級人事主管部門的人事證明材料。
六、對于未改制的事業編制勘察設計單位申請資質升級、增項、延續時,不需提供所在單位上級人事主管部門的人事證明材料。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