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建廳關于加強建設工程主要材料和設備價格風險控制的指導意見
閩建筑〔2018〕41號
各設區市建設局(建委)、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各有關單位:
為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維護工程建設各方合法權益,規范計價活動,防范工程價款結算糾紛,根據《福建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64號)和《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6號)、《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關于全面深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主要建筑材料質量管理的通知》(閩建辦建〔2017〕55號),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應進一步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全過程中應考慮主要材料和設備價格波動對工程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的影響,投標人在投標報價時應充分考慮市場價格波動風險因素,合理報價。
二、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在招標文件、工程總承包合同、施工合同中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約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范圍,不得約定風險承包幅度為零。
三、按照風險共擔、合理分攤原則,主要材料和設備單價的風險承包幅度控制在±5%以內。
四、建設工程發承包,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應當編制主要材料和設備清單(格式見附表一),作為招標文件、工程總承包合同、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代理機構未編制清單的按有關規定予以信用扣分。主要材料和設備清單中列出的品種,原則上按照該材料金額占材料費(含設備)的比例數從大到小排序,累計比例不少于70%。
投標人應根據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提供的主要材料和設備清單,填寫“投標單價”欄(格式見附表二),并確保投標單價與其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相應單價一致。如不一致,合同履行期間按照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則調整合同價款。
五、主要材料和設備的基準單價原則上應當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綜合價格進行編制;未發布綜合價格的,其基準單價應結合工程項目實際經詢價后確定。
六、合同履行期間,需要調整主要材料和設備價格的,其單價和數量由承發包雙方及時共同確認,作為調整合同價格和辦理竣工結算的依據。
七、尚未辦理竣工結算的,合同中對主要材料和設備價格進行調整的品種、風險承包幅度和調整辦法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承發包雙方可按照以上原則協商后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八、各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工程造價糾紛調解機制,對發承包雙方提出的價格糾紛,應按照“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及時予以調解,促進工程建設順利實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12月27日
8ae6e5796971c397f91015602fd77f5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