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重新調整我省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閩建筑〔2019〕11號
各設區市建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重新調整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的通知》(建辦標函〔2019〕193號)要求,現對《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調整我省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有關事項的通知》(閩建筑〔2018〕10號)規定的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進行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定額》(2017版) 第四章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取費標準第五條稅金適用稅率調整為9%。
二、材料(含設備)的可抵扣進項稅率,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三、有關計價軟件應按本通知及時調整增值稅稅率。
四、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