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建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各有關責任主體:
根據《福建省建設工程責任主體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實施辦法(試行)》(閩建〔2016〕5號)規定,經公示核實,決定將在建項目平均違規記分值連續兩個季度排名全省前3名的監理單位福建時創建設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末周期違規記分累計值達150分及以上的薛旭輝等10名項目經理(項目總監)列入質量安全黑名單(具體名單詳見附件1、2),有效期自本文件印發之日起算一年,黑名單管控有效期限內省廳將在福建省工程項目建設監管系統(以下簡稱項目監管系統)予以相應的信息登記限制,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按照閩建〔2016〕5號文件要求,對被列入黑名單的責任主體嚴格實施管控措施。現依據閩建〔2016〕5號文件,就有關事項進一步通知如下,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責令及時更換項目責任人。對2019年第一季度末周期違規記分累計值達150分及以上的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名單詳見附件2),相應工程項目質量監督機構應根據閩建〔2016〕5號文第二十條要求,在項目監管系統發出責令改正通知單,責令相應責任人所在企業于10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換,同時在項目監管系統中完成變更手續,對拒不整改的企業應按照《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2018年版)》(閩建〔2018〕5號)第二十四條第(四)款予以Mi記分。違規記分值累計達150分及以上的責任人,其黑名單管控的有效期限為自項目監管系統完成變更手續之日起計算滿一年(在本文件印發前已完成變更手續的,從本文件印發之日起算)。
二、移出黑名單。質量安全黑名單責任主體在黑名單管控期內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未發生新的符合納入“質量安全黑名單”情形行為,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向省廳提出移出“質量安全黑名單”申請:
(一)到期移出。被省廳列入“質量安全黑名單”的各責任主體,應按照閩建〔2016〕5號文第十六條規定,在黑名單管控期限屆滿前30個工作日向省廳提出移出申請,經省廳確認符合要求后移出黑名單。
(二)提前移出。被省廳列入“質量安全黑名單”的監理單位,在黑名單管控期滿一個季度后,若其上個季度最后一個自然日的在建項目質量安全動態監管平均違規記分值較2019年第一季度最后一個自然日的在建項目質量安全動態監管平均違規記分值減少10分及以上的(無在建項目的不能認定為減少10分及以上),可按照閩建〔2016〕5號文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向省廳提出縮短“黑名單”管控期限申請,經省廳核實符合要求的,可縮短6個月“黑名單”管控期限。
附件:1.2019年第一季度質量安全黑名單
2.2019年第一季度末周期違規記分累計值達150分的責任人名單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