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福建省裝配式建筑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閩建〔2020〕4號
各設區市建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閩政辦〔2017〕59號),規范裝配式建筑評價,根據《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GB/T51129-2017)并結合我省實際,省廳制定了《福建省裝配式建筑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8月3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qt_3796/202008/t20200806_5343916.htm
福建省裝配式建筑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閩政辦〔2017〕59號)要求,促進我省裝配式建筑發展,規范裝配式建筑評價,根據《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GB/T 51129-2017),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福建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監管的裝配式建筑評價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裝配式建筑是由預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裝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建筑、裝配式鋼結構建筑、裝配式木結構以及裝配式混合結構建筑。
第三條 裝配式建筑評價實行屬地化管理。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下稱“省住建廳”)負責全省裝配式建筑評價的指導與管理。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下稱“設區市住建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裝配式建筑評價的實施與管理。
第四條 裝配式建筑評價遵循自愿、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裝配式建筑評價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設計階段預評價,第二階段為施工階段評價。裝配率以施工階段評價的結論為準。
第六條 裝配式建筑按照下列評價程序與要求組織實施:
(一)設計階段預評價
1. 建設單位在完成施工圖設計及審查后,向項目所在地的設區市住建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申請設計階段預評價。
2. 設區市住建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設計階段預評價。符合《福建省裝配式建筑裝配率計算細則》(詳見附件1)要求,通過評價的,出具設計階段預評價意見;基本符合要求,但部分項目需要整改的,由評審專家提出整改意見,建設單位組織整改,經原評審專家確認后通過評價并出具設計階段預評價意見;不符合要求的,退還申報材料,達到條件后重新申報評價。
(二)施工階段評價
1. 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后的20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向設區市住建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申請裝配式建筑施工階段評價。
2. 設區市住建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項目實地組織評價,通過評價的,出具施工階段評價意見。意見書應寫明項目的裝配率和實施裝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積,對于裝配率達到60%及以上的,同時注明評價等級。
設計階段預評價、施工階段評價申請表及申報材料清單詳見附件2和附件3。
第七條 評審專家由設區市住建主管部門從省建筑產業現代化專家委員會專業小組專家名單中抽選。專家專業和數量應結合工程項目實際確定,專業可包括建筑、結構、施工、工程管理、構件生產等,數量應不少于3名,且為單數。評審會由建設單位協助組織。
評審項目的工程總承包、設計、施工、構件生產、咨詢或其他關聯單位的人員,不得擔任評審專家。已被抽選的,應主動提出回避。
第八條 通過施工階段評價的裝配式建筑信息,由設區市住建主管部門在其官方網站公開。公開信息包含項目名稱、項目代碼、單體建筑的裝配率及評價等級、建筑面積、建筑結構類型、建設單位、代建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設計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以及部品部件生產單位等。
第九條 通過設計階段預評價的裝配式建筑,項目所在地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其列為日常“雙隨機”檢查重點,加強過程監管。建設單位應落實責任,確保評價項和書面承諾落實到位。
因設計變更導致裝配率降低的,建設單位應依據變更后的設計圖紙(需通過原圖審單位圖審),重新計算裝配率并提交裝配率計算書,由原評審專家復核確認,報備設區市住建主管部門后方可實施。變更后的裝配率,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及有關規定。
第十條 設區市住建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嚴肅處理,并將其不良行為納入信用管理。以欺騙方式通過評價的,撤銷裝配式建筑評價結論。項目審批部門或項目所在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求采用裝配方式建造的,應將處理結果抄報相關部門。
(二)未按照設計階段預評價項和書面承諾要求組織實施的;
(三)未按照監管部門整改意見組織整改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監督檢查的;
(五)存在其他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一條 評審專家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評價,存在弄虛作假、未按規定實施評價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裝配式建筑評價結果應用在以下方面:
(一)作為裝配式建筑工程業績;
(二)作為享受裝配式建筑扶持政策的依據。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福建省工業化建筑認定管理(試行)辦法》(閩建〔2015〕6號)同時廢止。2021年1月1日前已完成施工圖設計及審查的項目可以按本辦法或者《福建省工業化建筑認定管理(試行)辦法》(閩建〔2015〕6號)進行評價。
附件:1.福建省裝配式建筑裝配率計算細則
2.裝配式建筑評價申請表
3.裝配式建筑申報材料清單
附件1
福建省裝配式建筑裝配率計算細則
一、一般規定
(一)裝配式建筑評價應以單體建筑作為評價單元,并符合下列規定:
1.單體建筑應按項目規劃批準文件的建筑編號確認;
2.建筑由主樓和裙房組成時,主樓和裙房可按不同的單體建筑分別進行評價;
3.單體建筑的層數不大于3層,且地上建筑面積不超過500m2時,可由多個單體建筑組成建筑組團作為評價單元;
4.單體建筑評價范圍為首層建筑地面(有地下室的為頂板建筑面層)以上的全部樓層。
獨立地下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地下立體停車場、地下運動場所,符合裝配式建筑計算規則的,可以按照單體建筑實施評價。
(二)裝配式建筑應同時滿足下列要求:
1.主體結構部分的分值不低于30分;
2.圍護墻和內隔墻部分的分值不低于10分;
3.技術創新的分值不低于5分;
4.裝配率不低于50%。
(三)裝配式建筑評價等級劃分為一星、二星、三星,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裝配率為60%~75%時,評價為一星裝配式建筑;
2.裝配率為76%~90%時,評價為二星裝配式建筑;
3.裝配率為91%及以上時,評價為三星裝配式建筑。
二、 裝配率計算
(一)裝配率應根據表1中的評分項分值按下式計算:
式中: P──裝配率;
Q1──主體結構指標實際得分值;
Q2──圍護墻和內隔墻指標實際得分值;
Q3──裝修和設備管線指標實際得分值;
Q4──技術創新指標實際得分值。
裝配率計算結果四舍五入,精確至1%。
裝配式建筑裝配率計算表
評價項 | 評價要求 | 評價 分值 | 最低分值 | ||
主體結構 (最高50分) | 混凝土外掛墻板 | 50%≤比例≤80% | 10~25* | 30 | |
梁、板、樓梯、空調板等水平構件 | 70%≤比例≤90% | 20~40* | |||
現澆豎向構件采用裝配式模板 | 比例≥70% | 5 | |||
設計標準化、模數化 | 存在不符合1M基本模數整倍數的軸線尺寸 | -2 | |||
存在不符合擴大模數2M、3M整倍數的樓梯間開間及進深的軸線尺寸 | -2 | ||||
存在不符合1M基本模數整倍數的層高 | -2 | ||||
部品部件通用化 | 100≤輪廓尺寸相同的預制混凝土梁、板類構件個數≤200 | 1~2* | |||
60≤輪廓尺寸相同的預制混凝土樓梯類構件個數≤120 | 1~2* | ||||
減震隔震技術集成應用 | 評價單元應用減震、隔震部件且技術措施符合現行國家及福建省相關技術標準 | 5 | |||
圍護墻和內隔墻 (最高20分) | 圍護墻 | 非承重圍護墻非砌筑 | 比例≥80% | 10 | 10 |
圍護墻與保溫、隔熱、裝飾一體化 | 50%≤比例≤80% | 4~10* | |||
內隔墻 | 內隔墻非砌筑 | 50%≤比例≤80% | 5~10* | ||
內隔墻與管線、裝修一體化 | 50%≤比例≤80% | 2~5* | |||
內隔墻與裝修一體化 | 50%≤比例≤80% | 1~2* | |||
內隔墻與管線一體化 | 50%≤比例≤80% | 1~2* | |||
裝修和設備管線 (最高20分) | 全裝修 | - | 6 | - | |
干式工法樓面、地面 | 比例≥70% | 6 | - | ||
集成廚房 | 70%≤比例≤90% | 1~4* | |||
集成衛生間 | 70%≤比例≤90% | 1~4* | |||
管線分離 | 50%≤比例≤70% | 2~5* | |||
技術創新 (最高10分) | BIM技術應用 | 設計階段 | 3 | 5 | |
施工階段 | 3 | ||||
可追溯管理系統 | 2 | ||||
項目組織方式 | 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 | 1 | |||
綠色建筑 | 按綠色建筑二星標準設計并取得綠色二星設計標識證書 | 1 | |||
按綠色建筑三星標準設計并取得綠色三星設計標識證書 | 2 | ||||
標準化外窗應用 | 應用比例≥60% | 2 | |||
裝配式混凝土路面、路緣石、圍墻、檢查井 | 應用比例應分別≥70% | 1 |
注:1.表中帶“*”項的分值采用“內插法”計算,計算結果四舍五入,精確到小數點后1位。
2.裝配式模板,是指采用鋁模板、鋼模板、塑料模板等工廠生產的部品部件,在工地現場快速組裝,可顯著提高混凝土工程質量和施工效率的模板系統。需提供裝配式模板的配模圖紙方可得分。
3.非砌筑墻體包括采用各種中大型板材、幕墻、木骨架或輕鋼龍骨復合墻體等,滿足工廠生產、現場干法安裝施工的要求。非砌筑墻體需提供深化設計圖紙方可得分。
4.圍護墻與保溫、隔熱、裝飾一體化,強調圍護墻系統集成性。從設計階段實施一體化集成設計,實現多功能一體的圍護墻系統,滿足結構、保溫、隔熱、裝飾要求。
5.滿足JG/T184要求的住宅整體廚房以及JG/T183要求的住宅整體衛浴間,其墻面、頂面和地面中干法施工的應用比例視為大于90%。
6.若已計算混凝土外掛墻板得分值,則不再重復計算圍護墻得分。
7.若已計算內隔墻與管線、裝修一體化得分值,則不再重復計算內隔墻與裝修一體化、內隔墻與管線一體化得分。
8.同一工程項目中有兩個以上單體建筑同時進行裝配式建筑評價時,可按工程項目輪廓尺寸相同的預制混凝土構件總數量計算各單體建筑的部品部件通用化得分。
(一)混凝土外掛墻板的應用比例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Q1a=A1a/Aw1×100%
式中:Q1a──混凝土外掛墻板的應用比例;
A1a──各樓層混凝土外掛墻板的外表面積之和,計算時可不扣除門、窗及預留洞口等的面積;
Aw1──各樓層非承重圍護墻外表面積總面積,計算時可不扣除門、窗及預留洞口等的面積。
(二)梁、板、樓梯、空調板等其他水平構件中預制部品部件的應用比例應按下式計算:
Q1b=A1b/A1×100%
式中:Q1b──梁、板、樓梯、空調板等構件中預制部品部件的應用比例;
A1b──各樓層中預制裝配板、樓梯、空調板等構件的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A1──各樓層建筑外輪廓面積之和。
其中:
1.預制裝配式樓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積可包括:
(1)預制裝配式疊合樓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積;
(2)預制板間寬度不大于300mm的水平后澆混凝土帶面積;
(3)鋼結構中的金屬樓承板和屋面板、木樓蓋和屋蓋及其他在施工現場免支模的樓蓋和屋蓋的水平投影面積。
2. 預制混凝土梁的計算水平投影面積=梁實際投影面積×放大系數。放大系數按下列規定取值:
梁預制高度H≤0.35m時,取1.2;
梁預制高度0.35<H≤0.5時,取1.5
梁預制高度H>0.5m時,取2。
3.電梯井道、采光井等建筑洞口、線腳(條)面積可在A1中扣除。
(三)現澆混凝土結構的柱、承重墻等主體結構豎向構件施工中采用裝配式模板時,其應用比例應按下式計算:
Q1c=V1c/V×100%
式中:Q1c──柱、承重墻等主體結構豎向構件施工中裝配式模板的應用比例;
V1c──柱、承重墻等主體結構豎向構件施工中采用裝配式模板的現澆混凝土體積之和;
V──柱、承重墻等主體結構豎向構件混凝土總體積。
(四)非承重圍護墻中非砌筑墻體的應用比例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Q2a=A2a/Aw1×100%
式中:Q2a──非承重圍護墻中非砌筑墻體的應用比例;
A2a──各樓層非承重圍護墻中非砌筑墻體的外表面積之和,計算時可不扣除門、窗及預留洞口等的面積。
(五)圍護墻采用墻體、保溫、隔熱、裝飾一體化的應用比例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Q2b=A2b/Aw2×100%
式中:Q2b──圍護墻采用墻體、保溫、隔熱、裝飾一體化的應用比例;
A2b──各樓層圍護墻采用墻體與保溫、隔熱或者裝飾一體化的墻面外表面積之和,計算時可不扣除門、窗及預留洞口等的面積;
Aw2──各樓層圍護墻外表面積總面積,計算時可不扣除門、窗及預留洞口等的面積。
(六)內隔墻中非砌筑墻體的應用比例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Q2c=A2c/Aw3×100%
式中:Q2c──內隔墻中非砌筑墻體的應用比例;
A2c──各樓層內隔墻中非砌筑墻體的墻面面積之和,計算時可不扣除門、窗及預留洞口等的面積;
Aw3──各樓層內隔墻墻面總面積,計算時可不扣除門、窗及預留洞口等的面積。
(七)內隔墻采用墻體、管線、裝修一體化的應用比例應按下列規定計算:
1.內隔墻與管線、裝修一體化時,應用比例按下式計算:
Q2d=A2d/Aw3×100%
式中:Q2d──內隔墻與管線、裝修一體化的應用比例;
A2d──各樓層內隔墻采用內隔墻與管線、裝修一體化的墻面面積之和,計算時可不扣除門、窗及預留洞口等的面積。
2.內隔墻與裝修一體化時,應用比例可按下式計算:
Q2e=A2e/Aw3×100%
式中:Q2e──內隔墻與裝修一體化的應用比例;
A2e──各樓層內隔墻采用墻體與裝修一體化的墻面面積之和,計算時可不扣除門、窗及預留洞口等的面積。
3.內隔墻與管線一體化時,應用比例可按下式計算:
Q2f=A2f/Aw3×100%
式中:Q2f──內隔墻與管線一體化的應用比例;
A2f──各樓層內隔墻采用墻體與管線一體化的墻面面積之和,計算時可不扣除門、窗及預留洞口等的面積。
(八)裝配式建筑宜采用全裝修,宜采用裝配化裝修。
全裝修應滿足下列要求:建筑功能空間的固定面裝修和設備設施安裝全部完成,達到建筑使用功能和性能的基本要求。其中,對于教育、醫療等建筑類型,在設計階段即可明確建筑功能空間在使用和性能方面的要求和標準,其所有區域均視為可裝修區域。
Q3a=A3a/A×100%
式中:Q3a──干式工法樓地面的應用比例;
A3a──各樓層采用干式工法樓面、地面的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A──各樓層建筑平面總面積。
(十)集成廚房的櫥柜和廚房設備等應全部安裝到位,墻面、頂面和地面中干式工法的應用比例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Q3b=A3b/Ak×100%
式中:Q3b──集成廚房干式工法的應用比例;
A3b──各樓層廚房墻面、頂面和地面采用干式工法面積之和;
Ak──各樓層廚房的墻面、頂面和地面的總面積。
(十一)集成衛生間的潔具設備等應全部安裝到位,墻面、頂面和地面中干式工法的應用比例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Q3c=A3c/Ab×100%
式中:Q3c──集成衛生間干式工法的應用比例;
A3c──各樓層衛生間墻面、頂面和地面采用干式工法面積之和;
Ab──各樓層衛生間的墻面、頂面和地面的總面積。
(十二)管線分離的比例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Q3d=L3d/Lg×100%
式中:Q3d──管線分離比例;
L3d──各樓層管線分離的長度,包括裸露于室內空間以及敷設在地面架空層、非承重墻體空腔和吊頂內的電氣、給水排水和采暖管線長度之和;
Lg──各樓層電氣、給水排水和采暖管線的總長度。
考慮到工程實際需要,納入管線分離比例計算的管線專業包括電氣(強電、弱電、通信等)、給水排水和采暖等專業。
對于裸露于室內空間以及敷設在地面架空層、非承重墻體空腔和吊頂內的管線應評價為管線分離;而對于埋置在結構構件內部(不含橫穿)或敷設在濕作業地面墊層內的管線應評價為管線未分離。
1.設計階段應用BIM技術進行裝配式建筑施工圖設計,并能提供BIM模型物料清單以及下列材料的,可分別計算評價分值:
(1)提供符合國家《建筑信息模型設計交付標準》相關要求,建模細度達到LOD3.0的全專業BIM模型,得1分;
(2)裝配式混凝土結構提供滿足鋼筋碰撞檢查要求的預制構件BIM模型及碰撞檢查報告,其他裝配式結構提供包含詳細節點設計的BIM模型及碰撞檢查報告,得 2 分。
BIM設計成果需提交IFC格式文件供評審。
2.設計階段應用BIM技術,且施工階段應用BIM技術實施裝配式建筑建造管理,并能提供下列符合國家《建筑信息模型設計交付標準》相關要求,建模細度達到LOD4.0的下列材料的,可分別計算評價分值:
1)提供與裝配式主體結構評價得分項相關的預制構件深化設計BIM模型,得2分;
2)提供與裝配式圍護墻與內隔墻、裝飾裝修和設備管線評價得分項相關的深化設計BIM模型,得1分。
BIM設計成果需提交IFC格式文件供評審。
(十四)可追溯管理系統。設計及施工階段均應用BIM技術,且同時滿足下列要求的,可計算評價分值:
(1)生產廠家能提供產品編碼方案、生產信息化系統使用說明與管理方案、編碼物料清單。未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的不得分。
(2)施工單位能提供基于產品編碼物料清單的安裝方案、進場驗收文件、現場隱蔽驗收記錄及相應的視頻資料。
(十五)項目組織方式。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的,提供工程總承包合同,可計算評價分值。
(十六)標準化外窗應用。采用符合《福建省民用建筑外窗工程技術規范》規定的標準化外窗,設計階段預評價時,提供深化設計圖紙及BIM模型;施工階段評價時,提供檢測單位出具的進場復驗檢測報告、型式檢驗報告,可計算評價分值。
(十七)裝配式混凝土路面、路緣石、圍墻、檢查井。項目紅線范圍內,采用符合《福建省市政小型構件、在建工地臨時地面和臨時圍墻標準圖集》要求的裝配式混凝土路面、圍墻、路緣石、檢查井,其應用比例分別達到70%及以上,可計算評價分值。
應用比例計算方法:裝配式混凝土路面以裝配式路面中心線長度與全部路面中心線長度的占比;裝配式路緣石、圍墻以裝配式路緣石、圍墻長度與路緣石、圍墻總長度的占比;裝配式檢查井以裝配式檢查井個數與檢查井總數的占比。
附件2
裝配式建筑評價申請表
報建編號
項目名稱
申報單位 (蓋章)
主管部門
申報時間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1.申報表一律采用小四號仿宋字體填寫,以A4紙打印,一式四份。
2.申報表封面的“項目名稱”與施工許可證的“工程名稱”應一致。
3.項目涉及的設計、施工、監理、部品部件生產單位暫未確定的填寫“未確定”。
一、項目基本情況 | |||||||||||||
建筑類型 | □居住建筑 □公共建筑 □其他 (選項打?,下同) | ||||||||||||
申請評價階段 | □設計階段預評價 □施工階段評價 | ||||||||||||
項目名稱 | |||||||||||||
項目所在地 | |||||||||||||
實施裝配式建造情況 | 裝配式建筑 棟號 | 結構類型 | 建筑 面積 (m2) | 主體 結構Q1得分 | 圍護墻和內隔墻Q2 得分 | 裝修與設備管線Q3 得分 | 技術 創新Q4得分 | 單體 建筑 裝配率(%) | 評價 等級 | ||||
□ 裝配式 混凝土
□ 裝配式 鋼結構
□ 裝配式 木結構
□ 裝配式 混合結構 | |||||||||||||
建設單位 | 傳真 | ||||||||||||
通訊地址 | 郵編 | ||||||||||||
負責人 | 電話 | 手機 | |||||||||||
聯系人 | 電話 | 手機 | |||||||||||
代建單位 | 傳真 | ||||||||||||
通訊地址 | 郵編 | ||||||||||||
負責人 | 電話 | 負責人 | |||||||||||
聯系人 | 電話 | 聯系人 | |||||||||||
設計單位 | 傳真 | ||||||||||||
通訊地址 | 郵編 | ||||||||||||
負責人 | 電話 | 手機 | |||||||||||
聯系人 | 電話 | 手機 | |||||||||||
深化設計單位 | 傳真 | ||||||||||||
通訊地址 | 郵編 | ||||||||||||
負責人 | 電話 | 手機 | |||||||||||
聯系人 | 電話 | 手機 | |||||||||||
施工單位 | 傳真 | ||||||||||||
通訊地址 | 郵編 | ||||||||||||
負責人 | 電話 | 手機 | |||||||||||
聯系人 | 電話 | 手機 | |||||||||||
監理單位 | 傳真 | ||||||||||||
通訊地址 | 郵編 | ||||||||||||
負責人 | 電話 | 手機 | |||||||||||
聯系人 | 電話 | 手機 | |||||||||||
部品部件生產單位 | 傳真 | ||||||||||||
通訊地址 | 郵編 | ||||||||||||
負責人 | 電話 | 手機 | |||||||||||
聯系人 | 電話 | 手機 | |||||||||||
二、進度計劃安排 | ||
階 段 | 起止時間 | 計劃安排內容 |
設計階段 | ||
建設準備階段 | ||
建設實施階段 | ||
竣工驗收階段 | ||
三、單位工程概況 | ||
四、評價內容簡介 | |||
1.主體結構應用情況
| |||
2.圍護墻和內隔墻應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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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裝修和設備管線應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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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術創新應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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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報單位概況 (多個單位聯合申報應分別介紹) | |||
六、項目主要參加人員(包括建設、代建、工程總承包、設計、主要構件生產、施工、監理、咨詢單位技術負責人) | |||
姓 名 | 職 務 | 職 稱 | 承擔主要工作 |
七、項目綜合效益分析 | |||
八、申報單位意見 | |||
(蓋章)
年 月 日 | |||
九、專家組意見 | |||
結論:
簽字: 年 月 日 | |||
十、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意見 | |||
(蓋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裝配式建筑評價申報材料清單
一、設計階段預評價應提供的材料
1.裝配式建筑評價申請表;
2.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復印件(加蓋建設單位公章);
3.用地規劃、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加蓋建設單位公章);
4.通過圖審機構審查合格后的施工圖圖紙(建筑、結構、電氣、給排水、暖通、室內裝修等專業,含裝配式建筑專項設計文件);
5.施工圖審查合格文件復印件(加蓋建設單位公章);
6.裝配式模板配模設計圖;
7.非砌筑墻體深化設計圖紙;
8.評價得分項所需的IFC格式BIM模型;
9.裝配率計算書;
10.其它證明材料。
應用裝配式模板、全裝修、施工階段BIM技術、可追溯管理系統、綠色建筑標識以及裝配式混凝土路面、圍墻、路緣石、檢查井等事項在設計階段預評價時可提供承諾書。
二、施工階段評價應提供的材料
1.裝配式建筑評價申請表;
2.項目施工圖、竣工圖(建筑、結構、電氣、給排水、暖通、室內裝修等專業,含裝配式建筑專項設計說明書)及設計變更文件,預制構件深化設計圖紙,裝配式模板配模設計圖、內隔墻深化設計圖紙;
3.項目實景照片;
4.技術創新得分項證明材料;
5.評價得分項所需的IFC格式BIM模型;
6.裝配式建筑施工過程中的視頻資料,包括預制構件現場吊(安)裝、套筒連接或灌漿、裝配式模板安裝等。視頻資料應體現項目技術負責人與監理人員旁站、受力結構構件(或施工部位)位置信息牌、灌漿孔編號及過程施工信息;
7.裝配率計算書;
8.設計階段專家評審意見;
9.部品部件供貨合同、進場質量驗收文件以及部品部件生產單位供貨完成證明;
10.其它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