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建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部署要求,進一步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提升審批服務效能,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42號令)有關規定,經住房城鄉建設部同意,現對我省辦理施工許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限額作出調整,具體如下:
一、2020年10月1日起,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或者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無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當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三、建設單位要落實建設工程質量安全首要責任,加強工程建設過程控制和驗收管理,督促設計、施工等責任主體履行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嚴格執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保證合理的工期和造價,確保工程質量安全。
四、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加強對限額以下建設工程的管理,完善相關制度和工作措施,督促項目建設的各方主體從嚴從實履行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要推動屬地政府建立網格化管理機制,發揮鄉鎮、街道的日常巡查作用,確保限額以下建設工程的質量和施工安全。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9月24日